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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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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其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亦為有效,採擇一寬容形式原則。

Q · 在國外簽的文件,回台灣形式上有效嗎?

符合準據法或行為地法任一形式即有效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跨境法律行為的形式只要符合「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準據法)」或「行為地法」其中一個的形式要求,台灣就承認其形式有效;行為地有多數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方式者皆有效。本條採擇一適用而非要件累加,原則上不需要回台重新公證。但形式有效不等於實質成立,且要在台灣公務機關使用另需辦理驗證。

深度解讀

很多人從國外回到台灣,第一件事就是衝去公證處或律師事務所,把國外簽好的文件「重做一份台灣版」。如果你已經做過,那筆錢可能花得冤枉。本條給你的權力比想像的大很多:跨境的法律行為,只要在「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準據法)或「行為地法」其中一個下形式合法,台灣就承認。你在拉斯維加斯簽下的合約、在東京公證的授權書、在美國平台按下的「我同意」,這些都可能不用重做就在台灣站得住腳。這條的精神叫「寬容形式」,目的是讓跨國交易順暢進行,不要因為每個國家形式要求不同就綁手綁腳。但它也是雙面刃:如果你想用「對方文件沒按台灣格式做」當理由擋下對方請求,這條會擋住你,對方只要證明在準據法或行為地法任何一個下形式有效就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律行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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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