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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8)台函民字第 1457 號
要旨
查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又結婚違反「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分別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本文所明定。本件美國人布朗與我國孔女士之結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撤銷,得有確定之判決,其婚姻應認為自始有效。次查子女之身份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故布朗與孔女婚後所生子女,其身分關係如何,應依布朗之本國法律決定之。
全文內容
查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又結婚違反「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之規定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分別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本文所明定。本件美國人布朗與我國孔女士之結婚,如未經利害關係人訴請法院撤銷,得有確定之判決,其婚姻應認為自始有效。次查子女之身份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故布朗與孔女婚後所生子女,其身分關係如何,應依布朗之本國法律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