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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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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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與母公司事項依母國法分工。
Q · 外商在台灣的分公司,內部的事該用哪國法律判斷?
外商台灣分公司的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如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內部組織、分公司章程運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能直接套用母國法律或母公司全球章程。本條與第 14 條(母公司本身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形成分工,是 2010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填補實務上長年的灰色地帶。
深度解讀
外商在台灣開分公司,看起來是同一家公司,法律上卻有兩個身體:母公司是外國法人,照母國法律走(第14條);但分公司是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分支機構,內部事項照台灣法律走。這條 2010 年才加進來的條文,把實務上很多人搞錯的灰色地帶寫死。為什麼重要?因為當你跟外商分公司打交道時,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分公司內部的組織架構、分公司本身章程運作的方式,這些問題不能拿母國法律來套,要看台灣法律。母公司怎麼選董事是母國的事,分公司有沒有授權給某人代表台灣業務,是台灣的事。搞混這條的後果:你以為照母國規矩走是穩的,台灣法院不認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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