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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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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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與母公司事項依母國法分工。
Q · 外商在台灣的分公司,內部的事該用哪國法律判斷?
外商台灣分公司的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如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內部組織、分公司章程運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能直接套用母國法律或母公司全球章程。本條與第 14 條(母公司本身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形成分工,是 2010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填補實務上長年的灰色地帶。
白話解讀
外商在台灣開分公司,看起來是同一家公司,法律上卻有兩個身體:母公司是外國法人,照母國法律走(第14條);但分公司是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分支機構,內部事項照台灣法律走。這條 2010 年才加進來的條文,把實務上很多人搞錯的灰色地帶寫死。為什麼重要?因為當你跟外商分公司打交道時,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分公司內部的組織架構、分公司本身章程運作的方式,這些問題不能拿母國法律來套,要看台灣法律。母公司怎麼選董事是母國的事,分公司有沒有授權給某人代表台灣業務,是台灣的事。搞混這條的後果:你以為照母國規矩走是穩的,台灣法院不認帳。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為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特別準據法規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代表權範圍、內部組織、章程運作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與母公司本身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第 14 條)形成切割。本條於 2010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填補分支機構內部事項準據法的長年空白。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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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外商的台灣分公司簽約出糾紛,法院會用哪國法律審?
看糾紛內容性質。如果是合約本身的解釋(屬於對外法律行為),依當事人約定或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決定準據法。但如果爭議牽涉到分公司內部的代表權、組織授權、章程運作這類「分支機構本身內部事項」,依第 15 條就是適用台灣法律,不是母國法律。實務上律師常用的策略,是把爭點重新框架成「內部事項」或「對外行為」,看哪個對自己有利。
Q2外國公司在台灣分公司又不是獨立法人,為什麼還要單獨規定它的內部事項?
因為實務需要。分公司雖不是獨立法人(法律人格仍屬母公司),但分公司是在台灣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內部組織和運作實際在台灣發生、由台灣員工執行。如果完全照母國法走,會導致分公司在台灣的日常運作必須參照陌生的母國規定,造成執行混亂與法律不確定性。本條 2010 年新增就是為了解決這個歷史灰色地帶。
Q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和第 14 條差在哪?
第 14 條規範外國法人本身內部事項(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第 15 條規範依台灣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本身內部事項(代表權、內部組織、章程運作)依中華民國法律。同一家外商,兩套適用法律,依爭議性質切換。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定依台灣法設立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是 2010 年新增的特別準據法規範。
Q5分支機構內部事項指哪些?
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分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分公司章程運作方式等,屬分支機構本身的內部運作。
Q6第 15 條和第 14 條差在哪?
第 14 條母公司本身事項依母國法、第 15 條台灣分公司內部事項依台灣法,同一外商兩套法律依爭議性質切換。
Q7外商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為何內部事項單獨規定?
分公司雖無獨立法人格,但在台灣設立、由台灣員工執行運作,硬套陌生母國法會造成執行混亂,故 2010 年切割。
Q8外商分公司糾紛要怎麼判斷用哪國法?
先釐清爭議性質:分公司內部事項→台灣法(15條)、母公司本身事項→母國法(14條)、對外行為→行為準據法(20條以下)。
Q9怎麼主張分公司內部事項應適用台灣法?
把爭點獨立切出為「分支機構內部事項」,援引第 15 條請求法院依中華民國法律審理代表權、組織、章程爭議。
Q10對方拿母公司全球章程壓我,怎麼反擊?
主張該爭議屬分公司內部事項,依第 15 條適用台灣法,母公司章程不當然拘束分公司在台運作。
Q11簽約時怎麼降低事後準據法爭議?
若涉及分公司代表權或組織授權,於合約明確援引第 15 條主張依台灣法判斷,減少對方援引母國章程逃責空間。
Q12第 15 條 vs 第 14 條哪個適用我的案子?
看爭議主體:母公司本身(設立、性質、能力)走 14 條母國法;台灣分公司本身內部運作走 15 條台灣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14條(母公司事項) | 第15條(分公司內部事項) |
|---|---|---|
| 適用對象 | 外國法人本身內部事項 | 依台灣法設立之分支機構內部事項 |
| 準據法 | 依母國法(其本國法)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 典型爭點 | 母公司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 分公司代表權、內部組織、章程運作 |
| 立法時點 | 原則性規定 | 2010 年全文修正新增的特別規定 |
第14條(母公司事項)
- 適用對象
- 外國法人本身內部事項
- 準據法
- 依母國法(其本國法)
- 典型爭點
- 母公司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 立法時點
- 原則性規定
第15條(分公司內部事項)
- 適用對象
- 依台灣法設立之分支機構內部事項
- 準據法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典型爭點
- 分公司代表權、內部組織、章程運作
- 立法時點
- 2010 年全文修正新增的特別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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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420522 制定)
離婚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 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離婚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0990430 全文修正)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分支機構者,例如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而設立在中華民國之分公司之情形,該分支機構在法律上雖仍為該外國法人之一部分,其設立卻是該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必要條件,實務上並有直接以其為權利主體或行為主體之例,故亦有必要就該分支機構,單獨決定其內部事項應適用之法律。此等分支機構性質上固非屬於中華民國法人,但因其乃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設立,關於該分支機構本身之內部事項,自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爰增訂明文規定,以應實際需要。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外國法人在內國之分支機構依前條所定之內部事項,如為該分支機構之外部事項或對外法律關係(例如與第三人訂定契約所生之問題等),因該外部事項或對外法律關係另有其應適用之法律,自非本條之適用範圍;至於外國法人依內國法律設立另一內國法人之情形,例如外國公司轉投資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中華民國之子公司等,其內部事項乃具有單獨人格之該中華民國法人(子公司)本身之問題,亦非屬本條之適用範圍。
- 法人名詞
離婚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 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離婚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分支機構者,例如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而設立在中華民國之分公司之情形,該分支機構在法律上雖仍為該外國法人之一部分,其設立卻是該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必要條件,實務上並有直接以其為權利主體或行為主體之例,故亦有必要就該分支機構,單獨決定其內部事項應適用之法律。此等分支機構性質上固非屬於中華民國法人,但因其乃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設立,關於該分支機構本身之內部事項,自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爰增訂明文規定,以應實際需要。本條規定僅適用於外國法人在內國之分支機構依前條所定之內部事項,如為該分支機構之外部事項或對外法律關係(例如與第三人訂定契約所生之問題等),因該外部事項或對外法律關係另有其應適用之法律,自非本條之適用範圍;至於外國法人依內國法律設立另一內國法人之情形,例如外國公司轉投資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中華民國之子公司等,其內部事項乃具有單獨人格之該中華民國法人(子公司)本身之問題,亦非屬本條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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