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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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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與母公司事項依母國法分工。

Q · 外商在台灣的分公司,內部的事該用哪國法律判斷?

外商台灣分公司的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如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內部組織、分公司章程運作)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不能直接套用母國法律或母公司全球章程。本條與第 14 條(母公司本身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形成分工,是 2010 年全文修正時新增,填補實務上長年的灰色地帶。

深度解讀

外商在台灣開分公司,看起來是同一家公司,法律上卻有兩個身體:母公司是外國法人,照母國法律走(第14條);但分公司是依台灣法律設立的分支機構,內部事項照台灣法律走。這條 2010 年才加進來的條文,把實務上很多人搞錯的灰色地帶寫死。為什麼重要?因為當你跟外商分公司打交道時,分公司經理的代表權範圍、分公司內部的組織架構、分公司本身章程運作的方式,這些問題不能拿母國法律來套,要看台灣法律。母公司怎麼選董事是母國的事,分公司有沒有授權給某人代表台灣業務,是台灣的事。搞混這條的後果:你以為照母國規矩走是穩的,台灣法院不認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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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