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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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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 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 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 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 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 七、章程之變更。 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 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規定,外國法人之設立、機關、代表權限制、解散清算等九類內部事項,一律依其本國法(設立地法)。

Q · 跟外國公司起糾紛,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判斷?

對方的內部事項,依它註冊登記(本國)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外國法人的設立、機關組織、代表權限制、社員權利義務、解散清算等九類內部事項,一律依其本國法,也就是它據以設立的國家法律(第 13 條設立地法主義),不是依台灣公司法判斷。但契約準據法、交易安全保護(如表見代理)另有規定,可能與本條併用。

白話解讀

一家香港公司跟你簽完合約後反悔,理由是「我們董事會沒通過」。台灣法院判斷他能不能這樣推託,看的不是台灣公司法,是香港公司法和該公司章程。第 14 條把外國法人的「內部事項」列了 9 種,從成立、機關組織、代表權限制,一路到解散清算,全部依該公司的本國法(也就是它註冊地的法律)。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當你跟外國公司打交道,無論是買股票、簽合約、追究責任,你必須把眼光從台灣法律移開,看向對方來自哪個國家。光看台灣法律,你可能連對方在玩什麼遊戲都看不懂,更別說怎麼贏。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為外國法人內部事項之準據法規範,以第 13 條設立地法主義為基礎,列舉九類內部事項(含設立、機關組織、代表權限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章程變更、解散清算)一律依該法人之本國法,藉以填補修法前外國法人內部事項適用法律不確定的狀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外國公司打官司,台灣法院真的會用外國法判嗎?

會。當涉及外國法人內部事項時,台灣法院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適用該外國法作為實體法。但外國法的內容要由主張方證明,可透過聲請鑑定、提交該國律師意見書、或法院依職權調查確認。準備不充分時,可能因外國法無法證明而推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因此對方若引用外國法但證據單薄,反向主張「無法查明」可能是策略反擊點。

Q2我買的開曼群島公司股票,股東會議我可以參加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第三款,社團法人社員(股東)的入社、退社、權利義務全部依該公司的本國法(開曼法),台灣的股東保護規定不適用。投資境外公司前,宜先查該國公司法對少數股東的保護程度,某些離岸法域對小股東保護較弱,這是投資前須認清的代價。

Q3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也依外國法嗎?

不全是。第 14 條規範外國法人本身的內部事項;若是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在台分支機構的內部事項,依第 15 條反而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因此可能出現母公司依本國法、台灣分公司依台灣法的雙軌情況,爭執前要先確認爭點屬於母公司還是分公司的內部決定。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法人九類內部事項一律依其本國法(設立地法),是跨國公司糾紛準據法的總開關。

Q5外國法人的『本國法』指什麼?

依第 13 條設立地法主義,指它據以設立、註冊登記的國家法律,不是實際營運所在地法。

Q6第 14 條的『內部事項』包含哪些?

設立性質、權利與行為能力、社員入退社、社員權義、機關組織、代表權限制、責任內部分擔、章程變更、解散清算共九類。

Q7第 14 條和第 15 條差在哪?

第 14 條規範外國法人本體依本國法;第 15 條規範在台分支機構內部事項,反依中華民國法律。

Q8跟外國公司糾紛,怎麼判斷用哪國法?

先確認對方註冊國 → 判斷爭點是否屬內部事項 → 屬母公司內部事項依本國法、屬在台分支依台灣法。

Q9怎麼在台灣法院證明外國法的內容?

提出該國法令翻譯本、外國律師 legal opinion、經認證公證文件,或聲請鑑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

Q10簽約前怎麼把代表權瑕疵風險推給對方?

於合約要求對方保證代表人依其本國法及章程合法授權,並提供律師意見書(legal opinion),是跨國交易標準動作。

Q11外國法查不到時程序怎麼走?

主張準據外國法無法查明,實務上可能改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引用外國法卻證明不足的一方反而可能受不利。

Q12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事項 vs 母公司事項,依哪國法?

母公司本體內部事項依第 14 條本國法;在台分支機構內部事項依第 15 條中華民國法,要先辨明爭點歸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 14Article 15
規範對象外國法人本體之內部事項依台灣法設立之外國法人在台分支機構內部事項
準據法該法人本國法(設立地法)中華民國法律
典型情境母公司代表權、章程、解散清算爭議在台分公司內部決定、組織爭議
查哪一國法律對方註冊國公司法 + 章程台灣公司法相關規定

Article 14

規範對象
外國法人本體之內部事項
準據法
該法人本國法(設立地法)
典型情境
母公司代表權、章程、解散清算爭議
查哪一國法律
對方註冊國公司法 + 章程

Article 15

規範對象
依台灣法設立之外國法人在台分支機構內部事項
準據法
中華民國法律
典型情境
在台分公司內部決定、組織爭議
查哪一國法律
台灣公司法相關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人の従属法(設立準拠法主義、通説・条理による。明文の単独規定なし)
韓國국제사법 제30조(법인·단체의 속인법, 설립준거법주의)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地法主义)
德國Gesellschaftsstatut(成文 EGBGB 未明定,依判例之 Gründungs-/Sitztheorie)
法國Code civil art. 1837(loi du siège social,法人屬人法依實際所在地)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 302(internal affairs doctrine,依設立州法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0990430 全文修正)

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   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   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   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   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   七、章程之變更。   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   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依前條所定之屬人法,其主要適用之範圍,乃該法人之內部事務,至其具體內容,則因包含甚廣,難以盡列。爰參考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義大利國際私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等立法例之精神,就外國法人之內部事務於第一款至第八款為例示性之規 定,再輔以第九款之補充規定,以期完全涵括。

  • 法人名詞
  • 權利能力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420522 制定)

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外國法人依前條所定之屬人法,其主要適用之範圍,乃該法人之內部事務,至其具體內容,則因包含甚廣,難以盡列。爰參考瑞士國際私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義大利國際私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等立法例之精神,就外國法人之內部事務於第一款至第八款為例示性之規 定,再輔以第九款之補充規定,以期完全涵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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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規定:「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二、社團法人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