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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司字第 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但書規定: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離婚依中華民國法律。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中者。來函所述情形,台端之夫若有重為結婚或與人同居或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及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並在繼續狀態中者,依照上開規定,台端可向法院請求離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司字第 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但書規定: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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