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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212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涉外離婚書認證文件之審查

全文內容

按外國人兩願離婚,其法律行為之方式,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亦為有效;其離婚之事實原因,準用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應以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離婚之效力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夫之本國法為準。來文所提美籍夫妻協議離婚之事例,倘核與上開準據法之規定尚無違背,參照公證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準用第十七條之規定,自得依法就其協議離婚書上之簽名予以認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秘台廳民三字第 212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涉外離婚書認證文件之審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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