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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413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一 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前段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至於判決離婚,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規定,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依我國法律,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須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二 本件旅西僑胞丘○宛不問其已否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如其夫關○雍為中華民國國民,則其來台與夫辦理離婚手續,無論係兩願離婚抑或判決離婚,如經依照法定方式為之,或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當屬有效。 (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五條規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413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一 查我國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前段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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