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258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9 日

要旨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之規定,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離婚時,自應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但因本件所詢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因此,仍應建請內政部按該個案事實認定之

主旨

有關國人與外國人士婚姻效力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83497 號書函。

二、旨揭疑義案經轉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6 月 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90010276 號函略以:「二、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1 項規定:『婚姻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從而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於國外結婚,只要其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國法律之規定,而其結婚之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規定者,婚姻即為有效成立。三、依同法第 14 條規定:『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故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離婚時,自應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惟本件來函所詢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之處,請 貴部依前揭意旨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三、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司法院秘書楑、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258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發布,要旨: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之規定,我國國民與外籍配偶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