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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18134 號
要旨
國人與未成年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應否辦理撤銷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國人與未成年外籍配偶辦理離婚登記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應否辦理撤銷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3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04144 號函。
二、本件轉據司法院秘書長 94 年 5 月 6 日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06556 號函略以:「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4 條規定:『離婚依起訴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本件夫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為越南國籍,其離婚之要件自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是以渠等離婚是否生效,應依我國民法第 1049 條之規定,視越南國籍配偶於離婚時已否成年或已否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定,而參諸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 條關於親屬法法律行為之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因此,越南國籍配偶已否成年,應依該國法律規定以為判斷。」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揭函影本一份。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