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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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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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採設立準據法主義,法人的本國法由它的註冊地法律決定,不是營運地。
Q · 在台灣上市的 KY 股,出事要用哪國法律?
看它在哪註冊,註冊地法律就是它的本國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KY 股雖在台股掛牌,但註冊在開曼群島,公司內部治理(董事責任、股東權、財報義務)適用開曼公司法,不是台灣公司法。台灣金管會只管它在台灣的揭露義務。所以同一檔股票,你的股東救濟方式可能跟買台積電完全不同,這是 KY 股集體訴訟在台灣特別難打的根本原因。
深度解讀
你手上那檔台股,可能不是台灣公司。台積電是台灣公司,但很多在台股掛牌的「KY 股」「F 股」其實註冊在開曼、百慕達、薩摩亞。這條法律是這種狀況的起點:法人的「本國法」由它「在哪註冊」決定,不是由它「在哪營運」決定。聽起來很技術,但具體後果是這樣的:如果你買的 KY 股出事(財報造假、董事掏空、股東權被稀釋),你的法律救濟不依台灣公司法,而依開曼公司法。這就是為什麼 KY 股的集體訴訟在台灣特別難打。同樣道理也適用在你跟一家香港公司簽合約、配偶有 BVI 控股公司、你公司被新加坡商併購:對方能做什麼、誰能代表它、董事會怎麼運作,全部回到「它在哪註冊」那個國家的法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法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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