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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2.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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