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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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35106676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我國採內國同時管轄說,但須具備兩要件:
1、外國人於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民20~24)
2、外國人於我國有財產或有應依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需先確定準據法為我國法)
BTW第二項為擴充規定,便利我國關係人聲請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第三項:單面法則(國內法立場具絕對排他效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