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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2136 號
要旨
在國外結婚、離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只要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分別符合我國法律及該外籍人士之本國法,而其結婚方式符合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者,婚姻即有效成立。至國人與外籍配偶離婚時,應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至於在大陸地區結婚、離婚方面,則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範疇
主旨
關於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國外或大陸地區結婚、離婚之效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0 月 14 日部授領一字第 0996604737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9 年 11 月 1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26270 號函略以:「…二、旨揭疑義有關在國外結婚、離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部分,請參酌本院 99 年 6 月 7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10276 號函(如附件),另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已於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並自公布日起一年後施行。至於在大陸地區結婚、離婚方面,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範疇,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上開函及附件影本各乙份。
正本
外交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