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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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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2. 2.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3. 3.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4. 4.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規定行為能力依本國法,外國人在台灣境內依台灣法有能力即視為有效,親屬繼承與外國不動產除外。

Q · 外國人在台灣簽的合約有效嗎?

原則看他本國法,但在台灣簽的有第三項保護傘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外國人行為能力原則上依其本國法(第一項)。但若他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則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第三項)。例外是親屬法、繼承法或外國不動產之法律行為,這三類回歸本國法判斷(第四項)。

深度解讀

全世界各國對「幾歲算成年」沒有共識。日本剛在 2022 年從 20 歲改成 18 歲,韓國 19 歲,台灣 18 歲,新加坡是 21 歲。當這些國家的人在台灣簽合約、買東西、辦帳戶,「他到底有沒有能力做這件事」就變成一個尷尬的問題。這條法律給了答案:原則上看他的本國法,但第三項給了台灣境內交易一個保護傘,只要依台灣法他有行為能力,就視為有能力。為什麼這個保護傘重要?因為它讓台灣商家不必查每個外國人的母國法律才敢做生意。但你必須認得邊界:第四項說,親屬法、繼承法、和外國不動產的法律行為,這個保護傘完全失效,要回歸本國法。一個 19 歲的新加坡人在台灣可以簽租約、可以辦信用卡,但他在台灣立的遺囑、簽的婚前協議,可能依新加坡法整個無效。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限制行為能力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繼承名詞
  • 不動產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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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