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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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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
行為能力
,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
無行為能力
或僅有
限制行為能力
,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
法律行為
,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
繼承
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
不動產
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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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權利主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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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法律行為之方式及代理 §1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債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物權 §3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親屬 §4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繼承 §58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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