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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條

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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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國籍國法律)判斷,而非事件發生地法,採本國法主義。

Q · 涉外案件要怎麼判斷一個人有沒有權利能力?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判斷,也就是依當事人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而不是事件發生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律。例如日本籍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始期與終期,依日本法認定。若當事人有多重國籍依第2條找「關係最切」國籍、無國籍依第3條改用住所地法,外國法適用結果違反公序良俗時依第8條排除。

白話解讀

你買了一間日本的小房子,名字登記在剛出生三天的女兒身上,三天後女兒不幸夭折。這間房子算誰的?要不要被當成她的遺產分?這個看似冷門的問題,在台灣會吵翻天,因為它牽涉到「人從什麼時候開始算人、什麼時候不再是人」。本條給的答案出乎多數人意料:不是看事情發生在哪裡,也不是看財產在哪裡,而是看「這個人是哪一國人」。日本籍的女兒,就用日本法判斷她的權利能力。德國籍的爸爸過世留下台灣的不動產,爸爸什麼時候算「死了」,要看德國法怎麼定義死亡。這條規則叫「本國法主義」,台灣跟德國、日本、韓國一掛,跟美國、英國採住所地的不同。一旦涉外案件出現,這條決定了所有後續分析的起點,選錯國籍適用,後面的判決全部歸零重來。

法律定性

權利能力準據法,指在涉及外國因素的民事案件中,用來判斷自然人「能否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法律選擇規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採本國法主義,規定人之權利能力依其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認定,包括權利能力的開始(出生)與終止(死亡)時點,是涉外民事分析的起點性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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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判斷一個人「是不是人」要看國籍,不是看事情發生在哪?

這牽涉屬人法與屬地法的選擇。台灣跟德國、日本、韓國同屬大陸法系傳統,採本國法主義,理由是一個人的法律身分屬性應該跟著他到天涯海角,不因跨境而改變。英美法系則採住所地法主義。本條配合第10條(行為能力)一起看才完整:前者管能不能擁有權利,後者管能不能自己行使。

Q2如果對方有雙重國籍,這條怎麼用?

本條本身不解決雙重國籍問題,要看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判斷關係最切的因素包括住居所、家庭關係、職業、財產所在地等。實務上關係最切的判斷常成為涉外訴訟關鍵爭點,提前準備居住證明、工作合約等證據影響很大。

Q3事情發生在台灣不是就用台灣法嗎?

不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明確採本國法主義,人的權利能力跟著國籍走,不依事件發生地法。一個日本人在台北的醫院過世,他什麼時候算死亡、權利能力何時消滅,用的是日本法而非台灣法。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涉外案件中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判斷,是判斷「當事人是不是法律上的人」的起點性衝突法規則,選錯後續分析全部歸零。

Q5什麼是本國法?

指當事人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日本籍依日本法、德國籍依德國法,與當事人現居何處、事件發生在哪都無關。

Q6什麼是準據法?

涉外案件中經衝突法規則指定、實際用來判斷實體權義的法律。第9條就是指定權利能力應適用哪一國法律的衝突規則。

Q7權利能力跟行為能力差在哪?

權利能力(第9條)管能不能擁有權利,行為能力(第10條)管能不能自己有效行使,兩者都依本國法但是不同問題,常一起出現在跨國家事繼承案件。

Q8涉外案件怎麼確定要用哪一國法律判斷權利能力?

先確認案件涉外 → 鎖定當事人國籍 → 多重國籍找關係最切(§2)、無國籍用住所地(§3)→ 依本國法認定 → 公序良俗檢驗(§8)。

Q9對方有雙重國籍時怎麼判斷本國法?

依第2條找關係最切之國籍,判斷因素包括住居所、家庭、職業、財產所在地,實務上常是訴訟關鍵爭點,要提前備居住與工作證據。

Q10外國法的內容怎麼查證?

法院得依職權查明外國法(第8條精神),當事人可提出該國法律專家意見書、官方法規文件或駐外單位查證資料協助認定。

Q11怎麼證明對方在他本國沒有權利能力?

提出該國法律對權利能力始期終期的規定(如出生、死亡、宣告死亡認定)+ 官方文件(死亡證明、戶籍登記),由主張者舉證。

Q12本國法主義 vs 住所地法主義差在哪?

本國法主義以國籍為連結(台日韓德法),重身分跨境跟隨;住所地法主義以住所為連結(英美),重與當地連結與可預測性。沒有絕對對錯,是立法選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本國法主義(台日韓德法)經常居所地主義(中國)住所地/重要牽連(美)
連結因素國籍經常居所住所地或最重要牽連關係
代表條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9 / EGBGB §7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11Restatement (Second) Conflict of Laws
核心價值身分的跟隨性、穩定性貼近生活實態、易查證可預測性、與當地連結
跨境一致性高(走到哪都一致)中(隨居所變動)中(隨住所變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権利能力に明文なし、本国法主義として解釈・運用)
🇰🇷 韓國국제사법 제26조(권리능력은 그의 본국법에 따른다)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 德國EGBGB Art. 7 Abs. 1(Rechtsfähigkeit nach dem Heimat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 alinéa 3(statut personnel — loi national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capacity,採最重要牽連關係/住所地,非國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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