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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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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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國籍國法律)判斷,而非事件發生地法,採本國法主義。
Q · 涉外案件要怎麼判斷一個人有沒有權利能力?
依其本國法(國籍國的法律),不是看事情發生在哪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判斷,也就是依當事人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而不是事件發生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法律。例如日本籍當事人的權利能力始期與終期,依日本法認定。若當事人有多重國籍依第2條找「關係最切」國籍、無國籍依第3條改用住所地法,外國法適用結果違反公序良俗時依第8條排除。
深度解讀
你買了一間日本的小房子,名字登記在剛出生三天的女兒身上,三天後女兒不幸夭折。這間房子算誰的?要不要被當成她的遺產分?這個看似冷門的問題,在台灣會吵翻天,因為它牽涉到「人從什麼時候開始算人、什麼時候不再是人」。本條給的答案出乎多數人意料:不是看事情發生在哪裡,也不是看財產在哪裡,而是看「這個人是哪一國人」。日本籍的女兒,就用日本法判斷她的權利能力。德國籍的爸爸過世留下台灣的不動產,爸爸什麼時候算「死了」,要看德國法怎麼定義死亡。這條規則叫「本國法主義」,台灣跟德國、日本、韓國一掛,跟美國、英國採住所地的不同。一旦涉外案件出現,這條決定了所有後續分析的起點,選錯國籍適用,後面的判決全部歸零重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權利能力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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