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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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是公序良俗排除條款:適用外國法時,若其適用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例外不適用。
Q · 外國法在台灣法院什麼時候會被排除不用?
結果太離譜才不適用,看適用結果不看條文本身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只有當外國法「適用之結果」嚴重違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台灣法院才會排除該外國法。民國99年修法後,重點不是外國法條文長得跟台灣多不一樣,而是套到本案的具體結果是否觸碰根本價值。實務上這是極度節制使用的最後手段,常見於外國懲罰性賠償判決承認執行、特定繼承分配等情境。
深度解讀
你跟外國人結婚、繼承外國親戚的遺產、被外國法院判決要付一筆天價賠償,這時候台灣法院該怎麼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告訴法官:很多事要套用外國法。但這條第 8 條是最後一道煞車:如果套用外國法的結果踩到台灣的紅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不適用。重點來了,民國99年大修法把這條從「其規定有背公序良俗」改成「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公序良俗」。一字之差,台灣對外國法的態度從「你的條文長得不順我就不認」變成「我看具體結果合不合理才決定」。這不是學者吵的概念遊戲,這是當你的案子涉及外國法時,法官會不會放你一馬的關鍵。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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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