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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8 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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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是公序良俗排除條款:適用外國法時,若其適用結果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即例外不適用。

Q · 外國法在台灣法院什麼時候會被排除不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只有當外國法「適用之結果」嚴重違背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台灣法院才會排除該外國法。民國99年修法後,重點不是外國法條文長得跟台灣多不一樣,而是套到本案的具體結果是否觸碰根本價值。實務上這是極度節制使用的最後手段,常見於外國懲罰性賠償判決承認執行、特定繼承分配等情境。

白話解讀

你跟外國人結婚、繼承外國親戚的遺產、被外國法院判決要付一筆天價賠償,這時候台灣法院該怎麼辦?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告訴法官:很多事要套用外國法。但這條第 8 條是最後一道煞車:如果套用外國法的結果踩到台灣的紅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就不適用。重點來了,民國99年大修法把這條從「其規定有背公序良俗」改成「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公序良俗」。一字之差,台灣對外國法的態度從「你的條文長得不順我就不認」變成「我看具體結果合不合理才決定」。這不是學者吵的概念遊戲,這是當你的案子涉及外國法時,法官會不會放你一馬的關鍵。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為國際私法的公序良俗排除條款(ordre public 例外):當依衝突法則應適用之外國法,其在個案的適用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例外排除適用。民國99年修法將審查標的由「規定」改為「適用之結果」,確立尊重外國法、限縮例外的現代國際私法立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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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序良俗到底是什麼?法院判決有沒有比較具體的標準?

公序良俗在這條中指台灣法律體系中最基本、最不能退讓的價值觀,例如人格尊嚴、財產權的核心保護、訴訟程序的基本公正。實務上法院判斷標準很嚴格,必須是適用結果明顯違背台灣法律的根本價值,不是跟台灣法律不一樣就能套用。內行人提示:最高法院的傾向是,能用其他條款解決就不用這條。

Q2民國99年到底改了什麼,為什麼律師都很在意?

改前是「其規定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改後是「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差別在「規定」變成「適用之結果」。改前法官可光看外國法條文不合習慣就排除,改後必須具體套到本案才能判斷,大幅縮減排除外國法的空間。內行人提示:若判決還在用「該外國法規定有違公序良俗」這種句子,論證可能不到位,可以攻擊。

Q3外國判決拿到台灣就一定能執行嗎?

不一定。台灣承認外國判決的條件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402條,其第三款明文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承認。這與本條是兩條獨立制度但精神一脈相承。內行人提示:拒絕承認外國判決最常見的攻防點就是公序良俗論證,務必選對訴訟主軸。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是什麼?

適用外國法的結果若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例外排除適用的條款,是國際私法最後一道煞車。

Q5公序良俗在這條指的是什麼?

指人格尊嚴、財產權核心保護、程序基本公正等我國法律最不能退讓的根本價值,標準很嚴格。

Q6什麼叫『適用之結果』審查?

不審外國法條文本身,而審其套用到本案後的具體結果是否違背公序良俗,這是99年修法的核心轉變。

Q7第 8 條和民法第 72 條差在哪?

第 8 條規範外國法的適用,民法 72 規範本國民事行為的效力,兩者公序良俗精神相通但適用對象不同。

Q8怎麼主張外國法適用結果違背公序良俗?

鎖定適用結果而非條文 → 蒐集結果證據(金額、分配、程序效果)→ 論證明顯違背根本價值 → 併引民訴 402 條。

Q9外國判決承認執行時怎麼用這條防守?

於承認執行程序中,以本條搭配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3 款主張公序良俗不予承認,越早提越能爭取準備時間。

Q10主張公序良俗的最佳時機是什麼時候?

等對方先主張外國法的具體適用結果浮現後再提,太早被視為偷懶論證,太晚被認為突襲。

Q11拿外國判決來台前要先做什麼風險評估?

先請律師檢視『適用結果』是否觸碰公序良俗紅線,這個事前評估比後續訴訟救濟有效得多。

Q12第 8 條 vs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差在哪?

第 8 條處理外國法的適用、402 條處理外國判決的承認,兩條獨立但公序良俗精神一脈相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before_2010after_2010
審查標的外國法之「規定」(條文本身)外國法之「適用之結果」(套到本案後)
排除空間較大,條文不合習慣即可排除限縮,僅結果離譜才啟動
對外國法態度審條文審結果、提高尊重度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42条(公序)
🇰🇷 韓國국제사법 제23조(구 제10조, 사회질서에 반하는 외국법 적용 제한)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5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法律不予适用)
🇩🇪 德國EGBGB Art. 6(Öffentliche Ordnung – ordre public)
🇫🇷 法國Exception d'ordre public international(判例法原則,無單一法典條文)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90(public policy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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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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