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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規避法律之效力:
1.絕對無效說
2.完全有效說
3.相對有效說(學者通說)
4.相對無效說(新法之立法理由似採取此說)









alice96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又稱為「選法詐欺」、「竊法舞弊」,指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藉變更或巧設聯繫因素之歸屬關係,以規避原應適用而不利於己之內國強制或禁止規定,希望適用有利於己之國外法。

brianwang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若係以「地」作為聯結因素,或是定性為侵權行為時,不適用反致之規定。
2.學者陳榮傳認為,若當事人為無國籍者,依其住所地法應解釋為「 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有反致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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