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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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7 條規定,當事人若規避中華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仍適用該規定,防止以外觀合法手段進行跨境法律套利。
Q · 在國外做的安排,台灣法院會用『規避法律』翻掉嗎?
會。規避目的的境外安排,台灣強制規定照樣適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7 條,當事人若刻意製造或變更連結因素(國籍、住所、行為地等),目的是讓某個外國法適用、藉此繞過中華民國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法院可認定該選擇喪失真實與公平性質,仍直接適用被規避的台灣強制或禁止規定。判斷重點不在外觀文件,而在當事人變更連結因素的真實意圖與整體架構是否屬投機套利。
深度解讀
國際私法允許你「選擇適用哪一國的法律」,聽起來很有彈性,但其中藏著一個對跨境玩家最不友善的條款。當你的「選擇」根本是設計來繞過台灣的強制或禁止規定,例如台灣禁止的代理孕母、台灣的特留分制度、台灣的勞動最低標準,這條會跳出來說:你的外觀合法,我看穿了。不管你在哪一國辦的婚禮、設立的公司、簽署的契約,只要法官認定你的核心目的是規避,台灣強制或禁止規定照樣適用。這是民國 99 年修法時新增的「反制條款」,立法理由白紙黑字寫:以外觀合法之行為遂行違反中華民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連結因素已喪失真實及公平之性質,必須限制其適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涉外名詞
- 禁止規定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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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