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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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係指於某種涉外法律關係,依內國國際私法之規定,應適用某外國之法律,而依該外國國際私法之規定,卻應適用內國法或他國法律,即以內國法或他國法代替該外國法之適用。此種法律適用程序即稱為反致。P66
alice96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轉據反致(第6條本文)
2.直接反致(第6條但書前段)
3.間接反致(第6條但書後段)
4.全面(重複)反致(目前我國已經刪除)
yd1103
6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依其本國法:此處之本國法係指當事人本國之國際私法(即選法規則)。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