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

快速跳轉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反致:適用外國本國法時,若該國衝突法指回中華民國法律,即改用中華民國法律。

Q · 外國人的案子,一定要用外國法打嗎?

不一定,第6條的反致可能把案件拉回台灣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台灣法院適用外國人本國法時,若該國的衝突法(國際私法)反過來指向中華民國法律,台灣法院會接住這個指示,改用中華民國法律。這就是「反致」。所以你以為的「外國法案件」可能其實是「台灣法案件」,繼承份額、離婚分產、賠償計算結果都可能因此翻盤。

白話解讀

在跨國糾紛裡,最大的恐懼不是輸贏,是「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台灣法官會先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找答案,比方說繼承案件原則上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是日本人?看起來就要適用日本法打到底了。但本條開了一道暗門:如果日本法自己又說「這種案件應該回去看財產所在地法」,台灣法官會接住這個指示,把案件「拉回」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律師處理跨國案件的第一步就是查清楚對方國家的衝突法規則。一旦發現對方國家的法律有反致可能,整個案件的命運就改寫了。本來要照日本法打的案子可能瞬間變成照台灣法打,光是這個轉換就可能讓你的繼承份額、離婚分產或損害賠償計算結果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反致是國際私法上的衝突解決機制:當法院依本國衝突法應適用某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衝突規則又指回法院地法或第三國法時,法院接受此指示而改變準據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於民國99年全文修正後,僅保留直接反致與間接反致,刪除轉據反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台灣人嫁給日本人,先生在台灣過世,遺產要怎麼分?

原則上適用日本法(被繼承人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但反致是關鍵:日本國際私法對不動產繼承採物所在地法主義,所以台灣的不動產部分透過第6條反致回中華民國民法。實質結果是動產用日本法、不動產用台灣法,律師會分開計算各國份額再加總。

Q2跨國案件適用哪國法律是法官決定還是當事人可以選?

看案件類型。契約類有限度允許當事人選法(第20條),但繼承、婚姻、侵權等多數涉外案件由法律強制指定。即使法律強制指定外國法,仍有反致這條暗門可爭取。簽契約時寫明『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排除反致適用』就能徹底阻斷後續反致空間。

Q3反致是什麼意思?

外國法的衝突規則指回台灣法時,台灣法院改用台灣法。是跨國案件中能改變準據法的關鍵機制。

Q4直接反致和間接反致差在哪?

直接反致是外國法直接指回中華民國法;間接反致是指向第三國法、第三國法再指回中華民國法。

Q5什麼是轉據反致?為何被刪除?

外國法連鎖指向多國法律(A→B→C)。因易陷無止盡循環、破壞可預測性,民國99年修法刪除。

Q6反致跟規避法律(第7條)差在哪?

反致是接受外國衝突法的指引而改變準據法;第7條是阻止當事人故意製造連結因素規避強制規定。

Q7反致怎麼主張?

定性法律關係→調取外國衝突法條文→證明其指回台灣法→於書狀引用第6條請求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Q8跨國繼承的應繼分怎麼算?

動產依被繼承人本國法、不動產若反致回台灣則依中華民國民法,律師分開計算各國份額再加總。

Q9查外國衝突法要花多少錢?

可用GlobaLex等免費資料庫,或委請該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後者費用較高,這也是跨國律師費偏高的原因。

Q10怎麼證明外國法有反致?

提出該國國際私法(衝突法)的具體條文,或外國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其指回中華民國法律。

Q11反致 vs 公序良俗條款(第8條)哪個有利?

反致改變準據法的指向,第8條排除外國法的適用結果。被告可先攻反致不成立,退一步再主張第8條,兩者併用。

Q12台灣反致 vs 中國反致差在哪?

台灣第6條採反致;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條明文排除反致。同一跨國案件在兩岸法院結果可能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MechanismStatus after 99
直接反致外國本國法直接指回中華民國法律保留
間接反致外國本國法指向第三國法,第三國法再指回中華民國法律保留
轉據反致外國法指向第三國法且應適用第三國法(連鎖傳遞)民國99年修法刪除

Mechanism

直接反致
外國本國法直接指回中華民國法律
間接反致
外國本國法指向第三國法,第三國法再指回中華民國法律
轉據反致
外國法指向第三國法且應適用第三國法(連鎖傳遞)

Status after 99

直接反致
保留
間接反致
保留
轉據反致
民國99年修法刪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41条(反致)
韓國국제사법 제22조(반정,2022 전부개정 후 현행)
德國EGBGB Art. 4(Rück- und Weiterverweisung)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8(Renvo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2

(0420522 制定)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關於反致之規定,兼採直接反致、間接反致及轉據反致,已能充分落實反致之理論,惟晚近各國立法例已傾向於限縮反致之範圍,以簡化法律之適用,並有僅保留直接反致之例。爰刪除原條文中段「依該其他法律更應適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之規定,以示折衷。   三、直接反致在原條文是否有明文規定,學說上之解釋並不一致。爰於但書增列「其本國法或」等文字,俾直接反致及間接反致,均得以本條但書為依據。

  • 法律關係名詞
(0420522 制定)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九條移列,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關於反致之規定,兼採直接反致、間接反致及轉據反致,已能充分落實反致之理論,惟晚近各國立法例已傾向於限縮反致之範圍,以簡化法律之適用,並有僅保留直接反致之例。爰刪除原條文中段「依該其他法律更應適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之規定,以示折衷。   三、直接反致在原條文是否有明文規定,學說上之解釋並不一致。爰於但書增列「其本國法或」等文字,俾直接反致及間接反致,均得以本條但書為依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