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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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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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規定反致:適用外國本國法時,若該國衝突法指回中華民國法律,即改用中華民國法律。
Q · 外國人的案子,一定要用外國法打嗎?
不一定,第6條的反致可能把案件拉回台灣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台灣法院適用外國人本國法時,若該國的衝突法(國際私法)反過來指向中華民國法律,台灣法院會接住這個指示,改用中華民國法律。這就是「反致」。所以你以為的「外國法案件」可能其實是「台灣法案件」,繼承份額、離婚分產、賠償計算結果都可能因此翻盤。
深度解讀
在跨國糾紛裡,最大的恐懼不是輸贏,是「到底要用哪一國的法律」。台灣法官會先翻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找答案,比方說繼承案件原則上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被繼承人是日本人?看起來就要適用日本法打到底了。但本條開了一道暗門:如果日本法自己又說「這種案件應該回去看財產所在地法」,台灣法官會接住這個指示,把案件「拉回」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律師處理跨國案件的第一步就是查清楚對方國家的衝突法規則。一旦發現對方國家的法律有反致可能,整個案件的命運就改寫了。本來要照日本法打的案子可能瞬間變成照台灣法打,光是這個轉換就可能讓你的繼承份額、離婚分產或損害賠償計算結果完全不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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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法律關係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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