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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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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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處理「本國法有多套」的複數法域國家,先依該國自身選法規則,不明時適用關係最切之地域法律。
Q · 跟美國人在台灣打跨國官司,到底用哪一州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第5條判斷哪一州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當應適用的「本國法」屬於美國這種各州法律不同的複數法域國家時,法院先看美國自己的州際衝突法規則決定用哪一州法;若規則不明,就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長期住所、主要財產、生活重心)的那一州法律。所以「適用美國法」這句話本身還沒定案,哪一州才是真正的爭點。
深度解讀
很多跨國案件的法官會在判決書寫「依其本國法」。但如果對方是美國人、加拿大人、英國人,這四個字其實有問題。美國有 50 個州,加拿大有 10 個省,英國有 4 個地區,每一個地方的家事法、繼承法、契約法都不一樣。「美國法」這個東西在跨國家事法上根本不存在,存在的只有「加州法」「德州法」「紐約法」。這條規定告訴法院:當你要適用「本國法」而那個國家內部法律有地域分歧時,先看那國自己的選法規則(例如美國各州的衝突法重述)來決定用哪一個地方的法律;如果該國規則本身不明確,就找跟當事人「關係最切」的那個地方。所以你跨國離婚時的贍養費分配、跨國繼承時的應繼份、跨國育兒的監護權,可能就在這條規則的判斷下,從加州的好結果變成德州的壞結果,或反過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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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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