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 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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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處理「本國法有多套」的複數法域國家,先依該國自身選法規則,不明時適用關係最切之地域法律。
Q · 跟美國人在台灣打跨國官司,到底用哪一州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當應適用的「本國法」屬於美國這種各州法律不同的複數法域國家時,法院先看美國自己的州際衝突法規則決定用哪一州法;若規則不明,就適用與當事人關係最切(長期住所、主要財產、生活重心)的那一州法律。所以「適用美國法」這句話本身還沒定案,哪一州才是真正的爭點。
白話解讀
很多跨國案件的法官會在判決書寫「依其本國法」。但如果對方是美國人、加拿大人、英國人,這四個字其實有問題。美國有 50 個州,加拿大有 10 個省,英國有 4 個地區,每一個地方的家事法、繼承法、契約法都不一樣。「美國法」這個東西在跨國家事法上根本不存在,存在的只有「加州法」「德州法」「紐約法」。這條規定告訴法院:當你要適用「本國法」而那個國家內部法律有地域分歧時,先看那國自己的選法規則(例如美國各州的衝突法重述)來決定用哪一個地方的法律;如果該國規則本身不明確,就找跟當事人「關係最切」的那個地方。所以你跨國離婚時的贍養費分配、跨國繼承時的應繼份、跨國育兒的監護權,可能就在這條規則的判斷下,從加州的好結果變成德州的壞結果,或反過來。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為複數法域國家的「次級選法規則」:當依本法應適用某人之本國法,而該國因聯邦制或地域因素而有多套不同法律(如美國各州、英國各地區、加拿大各省)時,本條規定先尊重該國自身的法律適用規定,於其規定不明時,改以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地域法律為應適用法,藉以解決「本國法不只一套」的指定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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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美國人在台灣離婚,到底用哪一州的法?▾
看情況。台灣法院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先查美國各州的衝突法規則,但美國各州規則不一致,最後常落到『關係最切』的判斷上。法院會看配偶長期住所、戶籍、主要財產所在地、工作地,例如長期住在加州、主要資產在加州,加州就是關係最切的州。實務上在訴訟一開始就主張有利的州並提出連結證據,比中段才主張有效得多。
Q2婚前協議書可以指定用哪一州的法律嗎?▾
可以,而且強烈建議。與外籍配偶簽婚前協議時明確寫『本協議適用 X 州法律』,可避免將來雙方為『該適用哪一州』打程序戰。但指定的州必須與當事人有合理連結,不能隨便挑一個完全無關但對你最有利的州,否則法院可能不認,最好諮詢同時熟悉台灣與該外國州法的律師。
Q3中國大陸籍配偶來台灣訴訟,這條也適用嗎?▾
不直接適用。兩岸關係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不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香港澳門則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範。若對造是港澳籍或大陸籍,要特別注意這兩部特別條例的選法規則,與一般外籍案件不同,律師若不熟這塊很容易踩坑。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是什麼?▾
處理本國法屬複數法域國家(如美國各州)時,定到具體某一地域法律的次級選法規則,先依該國自身規則、不明時用關係最切。
Q5什麼是複數法域國家?▾
一國之內因地域或其他因素而有多套不同私法的國家,美國各州、英國各地區、加拿大各省、澳洲各州都是。
Q6「關係最切之法律」是什麼意思?▾
與當事人連結最深的地域之法律,依長期住所、戶籍、主要財產所在地、工作生活重心綜合判斷。
Q7第5條和第2條多重國籍差在哪?▾
第2條解決一人有多個國籍要選哪一國,第5條解決同一國內有多套地域法律要選哪一州,是不同層次的選法問題。
Q8跟美國人跨國離婚怎麼確定用哪一州法律?▾
先確認美國有州際衝突規則→依規則定州→規則不明時提出配偶住所財產工作地證據主張關係最切的州,宜在訴訟初期主張。
Q9婚前協議怎麼指定外國的州法?▾
在協議明確寫『本協議適用 X 州法律』,且該州須與當事人有合理連結(如居住、財產),並請同時懂台灣與該州法的律師審閱。
Q10怎麼證明關係最切的是某一州?▾
提出對方該州駕照、稅單、戶籍地址、銀行帳戶、社會安全紀錄、長期居住與工作證明,建立連結最深的事實。
Q11外國各州的法律怎麼向法院證明?▾
外國法查明當事人負協力義務,可提出該州法條文、判例、學者意見書或外國律師鑑定,協助法院認定其內容。
Q12第5條 vs 第6條反致差在哪?▾
第5條解決『本國法是哪一地域』,第6條解決『該本國法又把問題反指回我國或第三國』,反致在第5條定到地域之後才登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w_art5 | note |
|---|---|---|
| 規範定位 | 本國法多套時的次級選法規則 | 屬間接指定+彈性條款雙層設計 |
| 第一順位判準 | 該國自身之法律適用規定 | 尊重該國主權判斷 |
| 補充判準 | 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 規則不明時啟動 |
| 典型適用國 |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複數法域國 | 單一法域國不生本條問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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