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2107 號
要旨
關於我國人民與外國籍配偶擬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在國外辦理兩願離婚,其適用之準據法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我國人民與外國籍配偶擬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在國外辦理兩願離婚,其適用之準據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台 (八九) 內戶字第八九○八六七九號函辦理。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一月九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六九七號函略以:「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之方式,未如結婚之方式,設有特別規定,從而即應適用該法第五條第一項:「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之規定。所謂『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係指法律行為實質所應適用之法律而言。至於本院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七八) 院台廳一字第○六三五五號函釋,與本院七十七年一月五日(七七)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八號函釋,乃各有所本,來函所述情形,與後函相當。」三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九十) 秘台廳民一字第○○六九七號主 旨:關於我國人民與外國籍配偶擬依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在國外辦理兩願離婚所應適用之準據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外交部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外 (八十九) 領三字第八九七○○○一○八二號函、法務部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法八十九律決字第○三二三一○號函。
二 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之方式,未如結婚之方式,設有特別規定,從而即應適用該法第五條第一項:「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方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之規定。所謂「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係指法律行為實質所應適用之法律而言,至於本院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七八) 院台廳一字第○六三五五號函釋,與本院七十七年一月五日 (七七) 秘台廳 (一) 字第○一○○八號函釋,乃各有所本,來函所述情形,與後函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