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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631 號
要旨
協議離婚之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可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辦理
全文內容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係適用於涉外民事之法律關係,此觀該法第三十條規定自明。而所謂涉外民事之法律關係,係指構成該法律關係之當事人、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或標的物等其中任何一項外國人或外國地有牽涉者而言 (同法第一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等規定參照) 。 貴部認為該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之規定,不僅旅外國人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之方式,有其適用,即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協議離婚之方式亦在適用之列,所持見解,自甚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