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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2.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3.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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