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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七章 繼承

§ 58–614

58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59
外國人死亡時,在中華民國遺有財產,如依前條應適用之法律為無人繼承之財產者,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
60
  1.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2.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61
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 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