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1 條
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 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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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遺囑方式採選擇法則,只要符合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或本國法任一形式,遺囑即有效成立。
Q · 在國外寫的遺囑,形式不符合台灣民法,在台灣還算數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方式除依遺囑人本國法外,還可依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任一為之。只要其中一個法律承認該遺囑的形式,這份遺囑在台灣即屬有效成立。這是國際私法的方式選擇法則(favor testamenti),目的是不讓真正的遺囑因形式技術細節而作廢。
白話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遺囑的「成立和效力」用本國法判斷,但這條偷偷給了一個救濟出口,專門處理「方式」這件事。什麼是方式?就是遺囑該怎麼寫才算數:要不要簽名?要不要公證?要不要見證人?這些形式要求各國差異極大,如果嚴格只用一國法,很多遺囑會因為形式不符而作廢。這條給了四條救命繩: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法律承認這份遺囑的形式,它就算成立。這在國際私法上有個專業術語叫「方式選擇法則」(favor testamenti),全世界主流國家都採用。對你的意義是:你父親在新加坡寫的遺囑,就算形式不符合台灣民法第1189條的嚴格規定,只要符合新加坡法的形式,這份遺囑在台灣依然有效。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為遺囑方式的衝突法則,採「方式選擇法則」:跨國遺囑及其撤回的形式,除依遺囑人本國法外,得依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任一為之,符合其中任一法律的形式要件即屬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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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國外寫的遺囑,沒有公證也沒有見證人,在台灣還算數嗎?▾
看訂立地法承不承認。例如英國、美國多數州、日本都承認親筆遺囑,只要親自書寫並簽名就有效,不需要見證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第1款,符合訂立地法即可。實務上律師會建議拍照、錄影立遺囑過程並保留筆跡樣本,防止日後對遺囑真實性的爭執。
Q2立遺囑時應該選哪一國的形式才最安全?▾
最保險的做法是同時滿足多國形式要求:自書親簽(多國通用)+公證(增加證明力)+兩位以上見證人(符合台灣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或第1194條代筆遺囑形式)+用住所地語言寫一份正式版。許多跨國家庭採用雙語雙國公證策略,在本國與財產所在地各做一份,徹底避開未來的形式爭議。
Q3國外立的遺囑台灣承認嗎?▾
依第61條,符合訂立地法、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或本國法任一形式即承認。英美日多承認親筆遺囑。
Q4遺囑方式選擇法則是什麼?▾
對遺囑形式提供四個可能的連結法律,符合任一即成立,是有利於遺囑有效的國際私法原則。
Q5第61條和第60條差在哪?▾
第61條管遺囑「方式」(形式,多元連結),第60條管遺囑「成立及效力」(實質,依本國法)。
Q6遺囑方式的連結點有哪幾個?▾
本國法、遺囑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遺囑涉不動產時的所在地法,共四個。
Q7跨國遺囑怎麼寫才在台灣有效?▾
確認四個連結點 → 逐一比對各國形式要件 → 採疊加滿足策略 → 保全錄影與筆跡證據。
Q8怎麼證明國外遺囑符合該國形式?▾
委託該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保留公證書、見證紀錄、立遺囑過程錄影。
Q9海外遺囑要怎麼拿到台灣用?▾
辦理外文遺囑的認證與中文譯本,向法院或地政機關提出時併附該國形式合法的證明。
Q10立遺囑要選哪一國形式最安全?▾
疊加滿足本國法+訂立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採雙語雙國公證,多國執行都站得住腳。
Q11第61條 vs 第16條(一般法律行為方式)差在哪?▾
第16條是一般法律行為方式的通則,第61條是遺囑方式的特別規定,連結點更多更寬。
Q12遺囑方式有效就代表內容一定有效嗎?▾
不是。方式依第61條,特留分等實質效力仍回到第60條本國法,可能形式成立但內容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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