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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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遺囑方式採選擇法則,只要符合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或本國法任一形式,遺囑即有效成立。
Q · 在國外寫的遺囑,形式不符合台灣民法,在台灣還算數嗎?
符合訂立地法等任一法律形式即有效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方式除依遺囑人本國法外,還可依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任一為之。只要其中一個法律承認該遺囑的形式,這份遺囑在台灣即屬有效成立。這是國際私法的方式選擇法則(favor testamenti),目的是不讓真正的遺囑因形式技術細節而作廢。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遺囑的「成立和效力」用本國法判斷,但這條偷偷給了一個救濟出口,專門處理「方式」這件事。什麼是方式?就是遺囑該怎麼寫才算數:要不要簽名?要不要公證?要不要見證人?這些形式要求各國差異極大,如果嚴格只用一國法,很多遺囑會因為形式不符而作廢。這條給了四條救命繩: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法律承認這份遺囑的形式,它就算成立。這在國際私法上有個專業術語叫「方式選擇法則」(favor testamenti),全世界主流國家都採用。對你的意義是:你父親在新加坡寫的遺囑,就算形式不符合台灣民法第1189條的嚴格規定,只要符合新加坡法的形式,這份遺囑在台灣依然有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遺囑名詞
- 住所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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