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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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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 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 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遺囑方式採選擇法則,只要符合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或本國法任一形式,遺囑即有效成立。

Q · 在國外寫的遺囑,形式不符合台灣民法,在台灣還算數嗎?

符合訂立地法等任一法律形式即有效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方式除依遺囑人本國法外,還可依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任一為之。只要其中一個法律承認該遺囑的形式,這份遺囑在台灣即屬有效成立。這是國際私法的方式選擇法則(favor testamenti),目的是不讓真正的遺囑因形式技術細節而作廢。

深度解讀

上一條告訴你遺囑的「成立和效力」用本國法判斷,但這條偷偷給了一個救濟出口,專門處理「方式」這件事。什麼是方式?就是遺囑該怎麼寫才算數:要不要簽名?要不要公證?要不要見證人?這些形式要求各國差異極大,如果嚴格只用一國法,很多遺囑會因為形式不符而作廢。這條給了四條救命繩:本國法、訂立地法、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所在地法。只要其中任何一個法律承認這份遺囑的形式,它就算成立。這在國際私法上有個專業術語叫「方式選擇法則」(favor testamenti),全世界主流國家都採用。對你的意義是:你父親在新加坡寫的遺囑,就算形式不符合台灣民法第1189條的嚴格規定,只要符合新加坡法的形式,這份遺囑在台灣依然有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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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 一、遺囑之訂立地法。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