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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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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2. 2.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撤回依撤回時之本國法。

Q · 外國人或雙重國籍者寫的遺囑,要依哪一國法律判斷有沒有效?

看立遺囑當天的國籍,不是過世當天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一項,遺囑的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立遺囑那天他是哪一國人,就用那一國法律檢驗遺囑成立與效力。第二項:撤回遺囑依「撤回時」之本國法。注意這與繼承準據法(第58條看死亡時本國法)採不同時點,後來變更國籍不會回頭推翻立遺囑時的效力判斷。

深度解讀

你父親是美籍華人,在加州寫了一份遺囑,把台北的房子留給你弟弟,其他現金平分。十年後他在台灣過世,你弟弟拿出這份英文遺囑要過戶。問題來了:這份遺囑算數嗎?依哪一國的法律判斷它有沒有效?這條給的答案乾脆:依「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寫遺囑那天他是美國人,就用美國法檢驗遺囑的成立和效力。後來他改變心意要撤回遺囑?同樣的邏輯,看撤回那一天他是哪一國人。為什麼用「成立時」而不是「死亡時」?因為遺囑是寫的當下就在表達意思,那一刻的法律和文化決定了他怎麼理解這份文件。等他幾十年後過世時換了國籍,再用新國籍的法律回頭評價,會破壞當初的意思表達。這條保護的是「立遺囑時的那個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遺囑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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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