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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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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2. 2.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撤回依撤回時之本國法。

Q · 外國人或雙重國籍者寫的遺囑,要依哪一國法律判斷有沒有效?

看立遺囑當天的國籍,不是過世當天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一項,遺囑的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立遺囑那天他是哪一國人,就用那一國法律檢驗遺囑成立與效力。第二項:撤回遺囑依「撤回時」之本國法。注意這與繼承準據法(第58條看死亡時本國法)採不同時點,後來變更國籍不會回頭推翻立遺囑時的效力判斷。

白話解讀

你父親是美籍華人,在加州寫了一份遺囑,把台北的房子留給你弟弟,其他現金平分。十年後他在台灣過世,你弟弟拿出這份英文遺囑要過戶。問題來了:這份遺囑算數嗎?依哪一國的法律判斷它有沒有效?這條給的答案乾脆:依「成立時」遺囑人的本國法。寫遺囑那天他是美國人,就用美國法檢驗遺囑的成立和效力。後來他改變心意要撤回遺囑?同樣的邏輯,看撤回那一天他是哪一國人。為什麼用「成立時」而不是「死亡時」?因為遺囑是寫的當下就在表達意思,那一刻的法律和文化決定了他怎麼理解這份文件。等他幾十年後過世時換了國籍,再用新國籍的法律回頭評價,會破壞當初的意思表達。這條保護的是「立遺囑時的那個你」。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為涉外遺囑之準據法選擇規範: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採意思表示時點主義,與繼承準據法之死亡時點主義分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爸爸寫遺囑時是台灣人,後來移民美國,過世時是美國籍,這份遺囑算數嗎?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第一項,遺囑的成立和效力依成立時的本國法,所以用台灣法判斷。台灣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形式上就算數。實質內容若違反特留分,繼承人可行使扣減權,但不影響遺囑的成立有效,只影響執行範圍。

Q2我想撤回十年前在台灣寫的遺囑,但我已經改美國籍,要用哪一國法?

依第60條第二項,撤回依撤回時的本國法,所以用美國法;美國各州規定不同,實務上看住所所在州。最穩的撤回方式是寫一份新遺囑明確聲明撤回所有先前遺囑,這在兩國法律下幾乎都被承認,省去用哪一國法的爭議。

Q3遺囑要看立遺囑時還是死亡時的國籍?

遺囑的成立及效力看成立時、撤回看撤回時(第60條);繼承本身才看死亡時的本國法(第58條)。三者時點刻意分立,跨國遺產爭議必須分開認定,不可一律以死亡時國籍處理。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是什麼?

規範跨國遺囑該用哪一國法律判斷: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本國法,撤回依撤回時本國法。

Q5什麼是遺囑的本國法?

以遺囑人國籍所屬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第60條以立遺囑或撤回當下的國籍認定。

Q6成立時本國法和死亡時本國法差在哪?

遺囑成立效力看成立時(第60條),繼承分配看死亡時(第58條),兩者準據法分立。

Q7遺囑成立效力和遺囑方式準據法一樣嗎?

不一樣,成立效力依第60條本國法,方式依第61條行為地法等多重選擇放寬。

Q8外國人的遺囑在台灣怎麼確認有沒有效?

取得原件確認立遺囑日→查當日國籍→依該本國法檢驗成立效力→並查第61條方式法則。

Q9怎麼確定立遺囑當天是哪一國人?

以護照、戶籍、歸化日期等紀錄認定,雙重國籍依第2條定關係最切之國籍。

Q10想撤回舊遺囑該怎麼做才保險?

寫新遺囑明確聲明撤回先前所有遺囑,兩國法下幾乎都承認,省去準據法爭議。

Q11跨國遺產規劃要先處理什麼法律細節?

在遺囑載明成立日與當時本國法選擇基礎,國籍變動前先處理完撤回動作。

Q12第60條 vs 第58條繼承準據法差在哪?

第60條遺囑看成立時/撤回時本國法,第58條繼承看死亡時本國法,時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 60 willArticle 58 succession
連結時點成立時/撤回時遺囑人本國法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
規範客體遺囑成立與效力、撤回繼承之開始、範圍、順位
國籍變更影響不回溯推翻成立時效力以死亡時國籍為準

Article 60 will

連結時點
成立時/撤回時遺囑人本國法
規範客體
遺囑成立與效力、撤回
國籍變更影響
不回溯推翻成立時效力

Article 58 succession

連結時點
被繼承人死亡時本國法
規範客體
繼承之開始、範圍、順位
國籍變更影響
以死亡時國籍為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7条(遺言の成立及び効力は成立当時の遺言者の本国法による)
韓國국제사법 제78조(유언은 유언 당시 유언자의 본국법에 따른다)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3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德國EU-Erbrechtsverordnung (EU) Nr. 650/2012 Art. 24(Zulässigkeit und materielle Wirksamkeit von Verfügungen von Todes wegen)
法國Règlement (UE) n° 650/2012 art. 24(dispositions à cause de mort autres que les pactes successoraux)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63(validity and effect of will of movab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90430 全文修正)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本條第一項,並配合本法用語之統一,將「成立要件」一詞修正為「成立」。   三、原條文第二項關於遺囑之「撤銷」,在實體法上為遺囑之「撤回」。爰修正為「撤回」,以統一用詞。

  • 遺囑名詞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本條第一項,並配合本法用語之統一,將「成立要件」一詞修正為「成立」。   三、原條文第二項關於遺囑之「撤銷」,在實體法上為遺囑之「撤回」。爰修正為「撤回」,以統一用詞。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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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規定:「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