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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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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為過渡規定:修正施行前發生之涉外民事適用舊法,但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者,該部分適用新法。

Q · 舊的涉外案件,要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的涉外民事法?

施行前發生用舊法,施行後才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本文採不溯及既往:本法修正(民國99年)施行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適用舊法。但但書設例外:若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就該部分的法律效果適用新法。判斷關鍵是把案件切成「法律事實成立時點」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點」兩段,分別定其準據法,常見於跨年代的涉外婚姻、繼承與長期契約。

深度解讀

新版法律施行的那一天,發生在前一天的事情該怎麼辦?這是所有法律修改時都要面對的問題:新法能不能往回追?這條給的原則是「不溯及既往」:法律事實在新法施行前發生的,繼續用舊法。但實際生活沒這麼乾淨。婚姻、親子關係、長期租賃這些「持續發生效果」的法律關係怎麼辦?2010 年結婚到現在還在婚姻中的人,2011 年新法施行後夫妻間的法律關係,到底用 2010 年的舊法還是新法?本條但書給了答案:法律事實的成立用舊法,但施行後才發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所以你 2010 年結婚的婚姻關係仍然有效(用舊法),但 2011 年以後夫妻財產的處分、繼承的計算(這些是新發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這條看似抽象,但它影響了一大票跨年代的家事案件。如果你家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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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涉外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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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規定:「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