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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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為過渡規定:修正施行前發生之涉外民事適用舊法,但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者,該部分適用新法。
Q · 舊的涉外案件,要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的涉外民事法?
施行前發生用舊法,施行後才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本文採不溯及既往:本法修正(民國99年)施行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適用舊法。但但書設例外:若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就該部分的法律效果適用新法。判斷關鍵是把案件切成「法律事實成立時點」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點」兩段,分別定其準據法,常見於跨年代的涉外婚姻、繼承與長期契約。
深度解讀
新版法律施行的那一天,發生在前一天的事情該怎麼辦?這是所有法律修改時都要面對的問題:新法能不能往回追?這條給的原則是「不溯及既往」:法律事實在新法施行前發生的,繼續用舊法。但實際生活沒這麼乾淨。婚姻、親子關係、長期租賃這些「持續發生效果」的法律關係怎麼辦?2010 年結婚到現在還在婚姻中的人,2011 年新法施行後夫妻間的法律關係,到底用 2010 年的舊法還是新法?本條但書給了答案:法律事實的成立用舊法,但施行後才發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所以你 2010 年結婚的婚姻關係仍然有效(用舊法),但 2011 年以後夫妻財產的處分、繼承的計算(這些是新發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這條看似抽象,但它影響了一大票跨年代的家事案件。如果你家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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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則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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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涉外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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