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2 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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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為過渡規定:修正施行前發生之涉外民事適用舊法,但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者,該部分適用新法。
Q · 舊的涉外案件,要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的涉外民事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本文採不溯及既往:本法修正(民國99年)施行前發生的涉外民事,適用舊法。但但書設例外:若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就該部分的法律效果適用新法。判斷關鍵是把案件切成「法律事實成立時點」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點」兩段,分別定其準據法,常見於跨年代的涉外婚姻、繼承與長期契約。
白話解讀
新版法律施行的那一天,發生在前一天的事情該怎麼辦?這是所有法律修改時都要面對的問題:新法能不能往回追?這條給的原則是「不溯及既往」:法律事實在新法施行前發生的,繼續用舊法。但實際生活沒這麼乾淨。婚姻、親子關係、長期租賃這些「持續發生效果」的法律關係怎麼辦?2010 年結婚到現在還在婚姻中的人,2011 年新法施行後夫妻間的法律關係,到底用 2010 年的舊法還是新法?本條但書給了答案:法律事實的成立用舊法,但施行後才發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所以你 2010 年結婚的婚姻關係仍然有效(用舊法),但 2011 年以後夫妻財產的處分、繼承的計算(這些是新發生的法律效果),用新法。這條看似抽象,但它影響了一大票跨年代的家事案件。如果你家發生過早期的涉外婚姻、跨國繼承、長期跨境商業關係,這條決定了案件用哪一版法律。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為時際法(intertemporal law)過渡規定,處理新舊法銜接:法律事實在修正施行前成立者依舊法,但其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之部分依新法。其採「事實成立時點」與「法律效果發生時點」雙時點切分,平衡法律安定性與新法現代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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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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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父母 1995 年結的涉外婚,現在離婚要用哪版法律?▾
婚姻成立用舊法(1995 年版),但離婚的法律效果發生在新法施行後(2011年5月26日之後),依但書就該效果適用新法;離婚準據法依新法第50條,財產分配依新法第48至49條。
Q2新舊法的關鍵差別是什麼?▾
舊法(民國42年版)僅31條、規定剛性、缺漏多賴學說補;新法(民國99年版)擴充至63條,引進當事人意思自主與最重要關連原則,當事人選法空間更大。
Q3怎麼判斷用新法還是舊法?▾
先定法律事實成立時點,施行前成立者就該事實用舊法;再切出爭執的法律效果發生時點,落在施行後者就該部分用新法。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2條是什麼?▾
新舊法銜接的時際過渡規定,決定跨年代涉外案件適用修法前或修法後版本,是國際私法的時光開關。
Q5法律事實和法律效果差在哪?▾
事實是法律關係的成立基礎(如結婚),效果是其衍生的權利義務變動(如離婚分產);本條以二者時點分別定法。
Q6什麼叫不溯及既往?▾
法律原則上不評價施行前已完成的事實,以保障當事人對行為時法律的信賴,本條本文是其具體化。
Q7本條的但書在說什麼?▾
對持續性法律關係,凡法律效果於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例外適用新法,而非一律凍結在舊法。
Q8涉外案件怎麼判斷用新法還是舊法?▾
先定事實成立時點(施行前用舊法),再切出爭執效果的發生時點,施行後者該部分用新法。
Q9跨年代涉外婚姻離婚怎麼定準據法?▾
婚姻成立依舊法,離婚效果發生於施行後依但書用新法,離婚準據法依新法第50條。
Q10長期跨國契約爭議怎麼處理時點?▾
契約成立依舊法,但每次新發生的爭議或賠償效果,依其發生時點分段判斷適用版本。
Q11訴訟上如何運用雙時點分段主張?▾
把爭議拆成事實段與效果段,分別找對自己有利的版本援引條文,建構攻防基礎。
Q12本條 vs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差在哪?▾
中標法18條是一般不溯及與從新從優原則,本條是涉外民事領域的具體化並設效果新法的但書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law | new_law |
|---|---|---|
| 適用對象 | 施行前成立之法律事實 | 施行後始發生之法律效果 |
| 依據 | 第62條本文(不溯及既往) | 第62條但書(效果新法) |
| 條文規模 | 民國42年版 31 條 | 民國99年版 63 條 |
| 規範彈性 | 規定較剛性、缺漏多賴學說補充 | 引進當事人意思自主、最重要關連原則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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