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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00014629 號
要旨
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及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子女出生時,生母之夫為我國國籍,若在我國因子女身分涉訟,準據法為我國法律。另參酌 100.05.26 施行之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條立法理由,子女出生日若係在修法施行日前,不適用新修正之規定
主旨
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子女身分認定問題疑義,復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100 年 4 月 6 日移署移陸倩字第 1000052504 號函。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0 年 5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09853 號函略以:「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及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函詢個案中之賴童出生時,其生母之夫賴君為我國國籍,若在我國因賴童子女身分涉訟,準據法為我國法律。另依 100 年 5 月 26 日施行之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立法理由說明二、謂『本法增訂及修正條文之適用,以法律事實發生日為準』,因賴童出生日(99 年 9 月 13 日)係在修法施行日前,是關於賴童之子女身分,應不適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賴童受胎期間,其生母尚與香港居民游君有婚姻關係,至於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及法律上生父應為賴君或游君等情,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