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00009853 號
要旨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本文及 42.06.06 制定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民眾出生時,其生母之夫如為我國國籍,其在我國因子女身分涉訟,應依我國法律辦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增訂及修正條文之適用,應以法律事實發生日為準,如民眾在修法施行日前出生,則不適用新修正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主旨
貴部函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對於子女身分認定問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4 月 21 日法律決字第 1000700262 號函。
二、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8 條及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1 項規定,函詢個案中之賴童出生時,其生母之夫賴君為我國國籍,若在我國因賴童子女身分涉訟,準據法為我國法律。另依 100 年 5月 26 日施行之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2 條立法理由說明二、謂「本法增訂及修正條文之適用,以法律事實發生日為準」,因賴童出生日(00 年 0 月 00 日)係在修法施行日前,是關於賴童之子女身分,應不適用新修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
三、賴童受胎期間,其生母尚與香港居民游君有婚姻關係,至於得否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及法律上生父應為賴君或游君等情,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因上開問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