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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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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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新法自民國100年5月26日生效。
Q · 我的跨國案件要用新版還是舊版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事件發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後用新法,之前用舊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新法(63條版)自民國100年5月26日施行。判斷用哪個版本看「事件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發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當天或之後原則上適用新法,之前發生則適用舊法(31條版),並須搭配第62條過渡條款判定法律效果歸屬。
深度解讀
翻到一部法律的最後一條,多數人會想跳過。但這條偏偏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整部法的時間機關。它寫著「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公布日是民國99年5月26日,所以民國100年5月26日才生效。這個一年的緩衝期不是行政程序,是有意設計的。原本31條的舊法(民國42年制定)這次被重寫成63條的新法,選法核心從「行為地法」改成「當事人意思自主」,新增意思能力、消費者保護、勞動契約、海商、智慧財產等專章。立法者知道法官、律師、學界都需要時間消化新架構,給了異常長的緩衝。但這同時創造一個關鍵問題:民國99年5月26日到100年5月25日之間發生的跨國離婚、跨國繼承、跨國買賣,全部適用60年前的舊版。如果你接到的涉外案件事件發生在這個區間,翻新法是浪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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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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