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3 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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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新法自民國100年5月26日生效。
Q · 我的跨國案件要用新版還是舊版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新法(63條版)自民國100年5月26日施行。判斷用哪個版本看「事件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發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當天或之後原則上適用新法,之前發生則適用舊法(31條版),並須搭配第62條過渡條款判定法律效果歸屬。
白話解讀
翻到一部法律的最後一條,多數人會想跳過。但這條偏偏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整部法的時間機關。它寫著「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公布日是民國99年5月26日,所以民國100年5月26日才生效。這個一年的緩衝期不是行政程序,是有意設計的。原本31條的舊法(民國42年制定)這次被重寫成63條的新法,選法核心從「行為地法」改成「當事人意思自主」,新增意思能力、消費者保護、勞動契約、海商、智慧財產等專章。立法者知道法官、律師、學界都需要時間消化新架構,給了異常長的緩衝。但這同時創造一個關鍵問題:民國99年5月26日到100年5月25日之間發生的跨國離婚、跨國繼承、跨國買賣,全部適用60年前的舊版。如果你接到的涉外案件事件發生在這個區間,翻新法是浪費時間。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為本法之施行日期條款,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因民國99年全文修正公布,使新法延至民國100年5月26日生效,從而在民國99年5月26日至100年5月25日間形成新舊法過渡期,界定涉外民事案件適用新法或舊法選法規則的時間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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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跨國案件到底用新法還是舊法?▾
看「事件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事件發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當天或之後,原則上用新法(民國99年版63條);之前發生,原則上用舊法(民國42年版31條)。必須搭配第62條過渡條款:法律效果於新法施行後才發生者,該部分效果適用新法。
Q2為什麼這部法給自己一年才施行?▾
因為這次修正幅度等同重寫整部法律:條文從31條擴張到63條,選法主軸從行為地法改為當事人意思自主,新增消費者、勞動、海商、智慧財產等專章。立法者預期實務界、法院、學界需時間消化新架構,故給異常長的一年緩衝期。
Q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什麼時候施行?▾
新法自民國100年5月26日施行,即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後滿一年。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是什麼?▾
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款,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是新舊法適用的時間分界。
Q5什麼叫新舊法過渡期?▾
民國99年5月26日至100年5月25日間,新法已公布但未生效,期間發生的涉外事件仍適用舊法選法規則。
Q6舊法和新法差在哪?▾
舊法31條以行為地法為主;新法63條以當事人意思自主為核心,並新增消保、勞動、海商、智財專章。
Q7怎麼判斷我的案件用新法還是舊法?▾
標出事件發生日,與民國100年5月26日比對:當天或之後用新法,之前用舊法,再查第62條過渡。
Q8怎麼確認事件發生時點?▾
以契約簽訂、侵權發生、繼承開始、婚姻成立等法律事實實際發生日為準,建議畫時間軸標示。
Q9事件橫跨新舊法時怎麼處理?▾
依第62條但書,法律效果於新法施行後才發生的部分,該部分適用新法,其餘適用舊法。
Q10跟外國律師協作時怎麼說明這個分界?▾
主動告知衝突法規則在民國100年5月26日有大改,協助對方判斷準據法與管轄選擇。
Q11事件發生時點 vs 起訴時點,哪個決定適用版本?▾
事件發生時點。民國98年發生的糾紛現在才起訴,仍適用舊法選法規則。
Q12第63條 vs 第62條差在哪?▾
第63條定「何時生效」,第62條定「跨越生效日的事件如何分配新舊法」,兩條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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