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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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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新法自民國100年5月26日生效。

Q · 我的跨國案件要用新版還是舊版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事件發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後用新法,之前用舊法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3條,新法(63條版)自民國100年5月26日施行。判斷用哪個版本看「事件發生時點」不是「起訴時點」:發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當天或之後原則上適用新法,之前發生則適用舊法(31條版),並須搭配第62條過渡條款判定法律效果歸屬。

深度解讀

翻到一部法律的最後一條,多數人會想跳過。但這條偏偏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整部法的時間機關。它寫著「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公布日是民國99年5月26日,所以民國100年5月26日才生效。這個一年的緩衝期不是行政程序,是有意設計的。原本31條的舊法(民國42年制定)這次被重寫成63條的新法,選法核心從「行為地法」改成「當事人意思自主」,新增意思能力、消費者保護、勞動契約、海商、智慧財產等專章。立法者知道法官、律師、學界都需要時間消化新架構,給了異常長的緩衝。但這同時創造一個關鍵問題:民國99年5月26日到100年5月25日之間發生的跨國離婚、跨國繼承、跨國買賣,全部適用60年前的舊版。如果你接到的涉外案件事件發生在這個區間,翻新法是浪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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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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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