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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0344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第 63 條修正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第 63 條修正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10 年 2 月 23 日院臺法議字第 1100082585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經查旨揭法律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全文 63 條,並自公布日後 1 年施行,該次修正即視同制定案,因本次修正屬少數條文修正,且實質條文僅有 1 條,倘無另定施行日期之必要,而係於公布日施行,建請將草案第 63 條第 2 項修正為「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以符法制體例。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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