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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8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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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我國國民依台灣法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在台遺產繼承。

Q · 外國親戚過世留下台灣的遺產,我能繼承嗎?

原則上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外國法)判斷誰是繼承人。但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但書,只要依中華民國法律你應為繼承人,就能就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的遺產主張繼承權,不受外國繼承制度排除。要件有三:你是台灣國民、依台灣民法你具繼承人資格、遺產位於台灣境內。

白話解讀

你的家族有跨國成員嗎?台灣爺爺在日本買了房子過世,誰繼承?台灣阿姨嫁到美國取得綠卡後過世,留下台灣的房子和美國的股票,要怎麼分?這條給的答案分兩段:原則上,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他死的時候是日本人就用日本繼承法。但但書非常重要:依台灣法,台灣國民「應為繼承人」的部分,台灣人可以就被繼承人在台灣的遺產繼承。這個但書是為了保護台灣繼承人不被外國繼承法排除。舉例:被繼承人是依其外國法不認台灣國民為合法繼承人的情況下,這位台灣繼承人仍可依台灣法繼承在台遺產。許多跨國繼承糾紛的勝負,就在這個但書能不能用上。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為跨國繼承的準據法規範,原則上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設有但書:依中華民國法律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的遺產主張繼承,藉此保護本國繼承人不被外國繼承制度完全排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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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阿姨在美國去世,留下台灣的房子,我能繼承嗎?

看你是否為其法定繼承人。原則依本條前段適用美國法判斷繼承人,但但書讓你即使依美國法被排除,只要依台灣民法第 1138 條你是合法繼承人,對她在台灣的房子仍可主張繼承。「在台遺產」這個地域限制是但書核心,台灣法院只能處理在台部分,海外遺產仍依其本國法處理。

Q2外籍配偶過世,他的外國家人說我不是繼承人,怎麼辦?

先確認他的本國法繼承順位是否真的排除你。若排除,依本條但書,你是台灣國民且依台灣民法為其合法繼承人(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民法第 1144 條),可就他在台灣的遺產主張繼承權。跨國繼承糾紛中,搶先在台灣法院取得繼承證明書非常關鍵,你在台灣的判決可直接執行台灣的遺產。

Q3我該去國外打官司還是在台灣告?

兩條路通常可同時走。台灣的遺產用台灣法院處理並依本條定準據法,國外遺產用該國法院依其國際私法處理。成本與勝算差很多:若在台遺產佔比大,優先在台灣全力以赴,再以台灣判決作為國外訴訟的證據;反之則調整資源分配。

Q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58 條是什麼?

規範跨國繼承用哪一國法律的衝突規則,原則依死者死亡時本國法,但書保留台灣國民對在台遺產的繼承權。

Q5繼承的本國法是指什麼?

指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國籍所屬國的繼承法,由它決定繼承人範圍與應繼分。

Q658 條但書保護的是什麼?

保護依台灣民法應為繼承人的我國國民,使其就被繼承人在台灣境內的遺產仍能繼承。

Q7什麼是本國法主義?

以當事人國籍所屬國法律為準據法的連結原則,與住所地法、慣居地主義相對,是本條前段採取的立場。

Q8外國親戚過世我怎麼繼承台灣的遺產?

清查在台遺產 → 依民法 1138 確認繼承資格 → 蒐證 → 向台灣法院提繼承權確認之訴援引 58 條但書 → 辦遺產稅與過戶。

Q9怎麼證明自己是合法繼承人?

提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文件(戶籍、結婚、出生證明),對照民法第 1138、1144 條的繼承順位。

Q10跨國繼承的訴訟成本怎麼估?

台灣裁判費依請求遺產價額約 1.1%,加外國法查明的鑑定或律師意見費用,海外財產另計該國訴訟成本。

Q11外國法查不到內容怎麼辦?

法院應依職權查明外國法,當事人可提出該國法律專家意見;無法查明時實務上常以中華民國法律補充適用。

Q1258 條 vs 慣居地主義(歐盟·中國)差在哪?

我國採死者本國法(國籍),歐盟繼承規則與中國民法典採經常居所地法,連結因素不同,跨國規劃時要先確認以哪國衝突規則判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前段(本國法主義)但書(在台遺產保護)
適用範圍全部遺產,依死者本國法決定繼承人與應繼分僅限被繼承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
準據法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外國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判斷繼承人資格
適用對象不限國籍之繼承人中華民國國民
功能尊重死者本國繼承制度避免台灣繼承人被外國法完全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6条(相続は被相続人の本国法による)
🇰🇷 韓國국제사법 제77조(상속)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31条(法定继承)
🇩🇪 德國EU-Erbrechtsverordnung (EU) Nr. 650/2012, Art. 21(vormals Art. 25 EGBGB)
🇫🇷 法國Règlement (UE) n° 650/2012 sur les successions, art. 21(auparavant art. 3 Code civil)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36, 260(不動產依所在地法、動產依死亡時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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