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303504490 號
要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民法第 1138、1140 條規定參照,倘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我國人,其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其子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另我國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故如為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
主旨
有關貴局辦理稅捐核課業務,核認林○蔚君等 2 人為林○鐘君之繼承人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4 月 30 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 1020008231 號函。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又我國 74 年 5 月 24 日修正之民法第 1079 條第 4 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本件依來函所述,林○蔚君及林○右君等 2 人於 77 年間被日本人收養,並未經我國法院認可,則其間收養關係,係自始不生效力(本部 78 年8 月 24 日(78)法律字第 14987 號函參照)。
三、次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本件被繼承人林○鐘君(即林○仁君之父親、林○蔚君及林○右君等 2 人之祖父)於死亡時倘為我國人,其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林○鐘君之子林○仁君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40 條規定參照);又我國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林○蔚君及林○右君等 2 人如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本部 70 年 11 月 20 日(70)法律字第 14146 號函參照)。至於本件被繼承人林○鐘君於死亡時究否為我國人?林○仁君是否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以及繼承權之歸屬為何?因來函所述事實尚有不明,仍請貴局參酌上開說明,依個案事實本於稅捐稽徵機關之權責審認之(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參照)。
正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