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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57 條

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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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規定,跨國扶養事件之準據法,依扶養權利人(被扶養者)之本國法決定,而非扶養義務人之法律。

Q · 跨國家庭要扶養費,到底用哪一國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也就是說,跨國扶養事件的準據法是看「需要被扶養的人」的國籍,而不是「要付錢的人」的法律。例如台灣籍老人向有外國國籍的子女請求扶養,適用老人(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即中華民國法;外籍配偶離婚後為台灣籍子女請求扶養,則依子女之本國法判斷。此為 2010 年修法後採行的扶養權利人主義。

白話解讀

扶養是法律強制的家庭義務,跨國家庭裡這條決定誰能要、誰要給。2010 年修法前,扶養依「扶養義務人」的本國法,那是「以付錢的人為中心」的思維。修法後翻轉了:改成依「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徹底站在「需要被扶養的人」這一邊。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扶養權利人通常是弱勢的一方: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無工作能力的配偶。如果一個台灣老人有個美國子女,老人要請求子女扶養,依本條適用台灣法(老人的本國法),而不是美國法。這個小小的「主詞翻轉」,實質效果是把跨國扶養的法律戰場拉到對弱勢一方有利的地方。許多跨國家庭根本不知道,原來扶養可以這樣主張。

法律定性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為涉外扶養事件的選法規則(準據法),規定跨國扶養關係之成立、範圍與程度,應依扶養權利人(被扶養者)之本國法判斷,而非扶養義務人之法律。此為 2010 年修法後採行之扶養權利人主義,立法目的在強化對通常屬弱勢一方之被扶養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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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兄弟有美國護照,他要不要分擔爸媽的安養院費用?

要。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扶養依扶養權利人(你爸媽)之本國法。若父母是台灣人,適用民法第1115條(子女對父母有扶養義務)及第1119條(按需要與資力分擔),拿美國護照不能免除義務。若他在美國有可執行資產,台灣判決勝訴後可透過國際司法互助請求承認並執行。

Q2扶養費可以追討多久前的?

若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已屆期未領之扶養費適用5年消滅時效(民法第126條),超過5年部分對方可主張時效抗辯;未來扶養請求權則無時效問題。發現對方不付時應立即發存證信函或起訴,每拖一個月就少一個月可追討金額。

Q3涉外扶養適用哪一國的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適用扶養權利人(被扶養者)之本國法,不是扶養義務人之法律。

Q4扶養權利人本國法是什麼意思?

指依被扶養者國籍所定之法律;被扶養者是台灣人就適用民法第1114條以下扶養規定。

Q5法律上的扶養包含哪些關係?

直系血親間、夫妻間、特定情況的兄弟姊妹及家屬間,不只父母養未成年子女(民法第1114條)。

Q62010 年本條修法改了什麼?

由原採扶養義務人本國法翻轉為扶養權利人本國法,準據法重心由付錢的人移向需要被扶養的人。

Q7跨國扶養費怎麼告?

確認被扶養者國籍 → 鎖定該國扶養法 → 蒐集需要與資力證據 → 在台起訴並聲請假扣押對方在台資產。

Q8扶養權利人是台灣人時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第1119條按權利人需要與義務人資力定其程度,多人時依第1115條分擔。

Q9怎麼確認扶養權利人的本國法?

查被扶養者國籍;雙重國籍依第2條取關係最切國籍,無國籍依住所地法(第3條)。

Q10外國判決或台灣判決怎麼跨國執行?

透過外國判決承認程序與國際司法互助,向義務人資產所在國請求承認並強制執行。

Q11台灣的扶養準據法 vs 日本差在哪?

台灣採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國籍主義),日本採『常居所地法』(扶養義務準據法法第2條),保護精神同但連結因素不同。

Q12扶養準據法 vs 親子關係準據法(第55條)差在哪?

第57條扶養依扶養權利人本國法,第55條親子關係依子女本國法,兩者常接續適用但連結對象與範圍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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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 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7條扶養權利人之本國法(國籍主義)
JP 日本扶養義務の準拠法に関する法律第2条扶養權利人之常居所地法(習慣居所主義)
KR 韓國국제사법(부양)扶養權利人之常居所地法
CN 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29條有利於保護被扶養人之法(常居所/國籍/主要財產所在地擇優)
DE/FR 德法(EU)海牙2007扶養議定書+(EC) No 4/2009原則上扶養權利人之習慣居所地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扶養義務の準拠法に関する法律 第2条(扶養権利者の常居所地法)
🇰🇷 韓國국제사법상 부양 준거법 규정(부양권리자의 상거소지법 원칙)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9条(扶养,适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 德國Haager Unterhaltsprotokoll 2007 i.V.m. EU-Unterhaltsverordnung (EG) Nr. 4/2009
🇫🇷 法國Protocole de La Haye de 2007 sur la loi applicable aux obligations alimentaires (via Règlement (CE) n° 4/2009)
🇺🇸 美國Uniform Interstate Family Support Act (UIFSA) / 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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