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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決字第 13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外交部函對協議離婚之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之方式可否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之規定案,本部前曾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以法七十七律字第一六七八號函就「旅外國人在海外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倘遲延或未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之效力及生效日期應如何認定乙案」復外交部在案,可供參考。

全文內容

關於外交部函對協議離婚之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之方式可否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條第一項但之規定案,本部前曾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以法七十七律字第一六七八號函就「旅外國人在海外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倘遲延或未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之效力及生效日期應如何認定乙案」復外交部在案,可供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決字第 13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關於外交部函對協議離婚之兩造均為旅外國人,其離婚之方式可否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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