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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008 號
要旨
旅外國人在海外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方式依行為地法院所定為之,故其離婚之效力及生效日期均依行為地法定之
全文內容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之方式,未如結婚之方式,設有特別規定,則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貴部來函所稱,旅日國人王金英女士與日人岡本正協議離婚,其離婚地如在日本國,依上揭規定,其離婚之方式依日本法院所定之方式定之(日本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第七百三十九條參照) ,縱未依我國民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條參照) ,似亦為有效,故其離婚日期依日本民法定之,又於離婚發生效力後,其再行結婚似亦尚非重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