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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秘台廳(一)字第 010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旅外國人在海外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方式依行為地法院所定為之,故其離婚之效力及生效日期均依行為地法定之

全文內容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之方式,未如結婚之方式,設有特別規定,則依該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貴部來函所稱,旅日國人王金英女士與日人岡本正協議離婚,其離婚地如在日本國,依上揭規定,其離婚之方式依日本法院所定之方式定之(日本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第七百三十九條參照) ,縱未依我國民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第一千零五十條參照) ,似亦為有效,故其離婚日期依日本民法定之,又於離婚發生效力後,其再行結婚似亦尚非重婚而無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秘台廳(一)字第 010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旅外國人在海外與其外籍配偶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方式依行為地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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