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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5)台公參字第 114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5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查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取得,不論債權人具有何種國籍,亦不論其居留何國國境,均得依法在中國境內行使其請求權。況泰國曾於民國三十五年與我國訂有友好條約,因而泰國人民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得債權,雖其本人居留泰國,但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委有代理人者,應可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債務人,或其合法清理團體主張其應得之債權。

全文內容

查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取得,不論債權人具有何種國籍,亦不論其居留何國國境,均得依法在中國境內行使其請求權。況泰國曾於民國三十五年與我國訂有友好條約,因而泰國人民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取得債權,雖其本人居留泰國,但如在中華民國境內合法委有代理人者,應可向中華民國境內之債務人,或其合法清理團體主張其應得之債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5)台公參字第 114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5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查債權人之債權如已依照中國法律合法取得,不論債權人具有何種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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