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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3621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關於外交部擬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駐外館處館舍,雙方當事人雖均為本國法人,惟連繫因素不動產係位於他國,故準據法依上開規定乃依物之所在地法。準此,未來租約期間屆滿時,倘無法以駐外館處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恐將衍生爭議,故該計畫所列駐法國代表處第 10 館處,似宜先予釐清準據法規定

主旨

奉 交議關於外交部擬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駐外館處館舍計畫一案,謹就現行法制面提出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轉陳。說 明:一、復 貴處 98 年 7 月 14 日院臺外議字第 0980047086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二、按租賃型態可分為營業租賃及資本租賃,其中資本租賃又分為銷售型租賃及融資租賃,惟於承租人立場,融資租賃即為資本租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 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參照)。本件依卷附外交部公報函報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駐外館處館舍及其相關計畫乙節,如屬上開公報所稱「資本租賃」,我國現行法律並無確定統一之定義,故學說與實務多認其兼具有買賣、租賃、消費借貸、委任等混合無名契約,端視雙方個別合約約定條款而定(謝在全,民法物權編(中),修訂 4 版,第 353 頁;呂榮海,租賃法論,第 257 頁至270 頁;楊淑文,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第 219 頁至第 287 頁;許忠信,從國際金融法之觀點論融資性租賃立法規範之必要性,月旦法學雜誌,第 95 期,第84 頁至第 95 頁)。三、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本件所謂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駐外館處館舍乙節,雙方當事人雖均為本國法人,惟連繫因素不動產係位於他國,故準據法依上開規定乃依物之所在地法。準此,未來租約期間屆滿時,倘無法以駐外館處名義辦理所有權登記時,恐將衍生爭議,故該計畫所列駐法國代表處第 10 館處,似宜先予釐清準據法規定。又日後對於該館舍之強制執行部分,涉及駐在國之法令規定,是否許可以我國法院之判決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宜請外交部囑駐外館處一併預為瞭解,以為因應。四、又依外交部所擬計畫,提供資金之台銀人壽雖為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考量日後如因配合政策,或有成為民營化公司組織之可能,有無因主體屬性變動,致未來履約困難,建議一併衡酌,或於契約中明訂其他擔保機制,以保障政府權益。五、另本件疑義,經詢據司法院秘書長 98 年 8 月 27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80018066 號函復略以:「因物權而生之法律關係,其準據法固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決定之;惟旨揭計畫之契約所生債之關係,其準據法即應依同法第 6 條之規定決定之。」檢附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3621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6 日發布,要旨:關於外交部擬以「資本租賃」方式購置駐外館處館舍,雙方當事人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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