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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7)台函民字第 15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7 年 03 月 08 日

要旨

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所認許者為限,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所明定。本件韓國法院查詢事項,如合於我民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自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我國防部四十七年八月七日通乙字第十五號令頒「國軍軍用車輛肇事調處辦法」第二條規定,此類事件亦可先向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請求調處。

全文內容

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所認許者為限,此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九條所明定。本件韓國法院查詢事項,如合於我民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自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我國防部四十七年八月七日通乙字第十五號令頒「國軍軍用車輛肇事調處辦法」第二條規定,此類事件亦可先向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請求調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7)台函民字第 15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7 年 03 月 08 日發布,要旨: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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