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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字第 16845 號
要旨
關於外交部擬出資在新加坡設立境外公司並以信託方式為駐外館處購置館產乙案
主旨
關於外交部擬出資在新加坡設立境外公司並以信託方式為駐外館處購置館產乙案,有關信託問題之法律關係,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外 (82) 條二字第八二三一七六九九號函。
二 按不動產所有權之法律關係,一般均以不動產所在地法為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條第一項參照) ,故貴部擬出資,信託所屬職員以個人名義在新加坡設立境外公司,並依信託方式以該公司名義購置館產,首先似宜探討新加坡及不動產所在地之信託法制,始能明瞭依當地法律對我國政府本此方式信託購置之不動產有無保障。另查接受信託之職員與在星國設立之境外公司,為兩個獨立之權利義務主體,因此若以該公司之名義所購置之不動產,其所有權自屬該公司所有,而非該接受信託之職員所有,該職員之個人債務尚不致影響該公司對該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惟宜留意防止該公司之債權人對該公司所有之不動產主張權利,及該職員處理該公司所有不動產產權可能發生之舞幣行為。至於本部研擬之信託法草案因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自無適用之餘地,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