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54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事件之事實有牽涉外國人、外國地或兩者兼具,即有「涉外成分」,則構成涉外事件,其間之法律關係,首應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用法」定其準據法,而後始得依各該國或地區之法律規定解決之

全文內容

查事件之事實有牽涉外國人、外國地或兩者兼具,即有「涉外成分」,則構成涉外事件,其間之法律關係,首應適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用法」定其準據法,而後始得依各該國或地區之法律規定解決之。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係於民國四十二年六月六日總統令公布,如於其前發生之涉外事件,則應依民國十六年八月十二日國民政令准援用民國七年八月五日國民政府大總統令公布之「法律適用條例」之規定定其準據法,合先敘明。本件當事人李○守 (原名為吳○守) ,於民國三十一年一月九日在僑居地日本與李○貴結婚,係屬涉外事件。關於其夫妻之稱姓,為婚姻效力之問題,依法律適用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李○守結婚後之稱姓,應依其夫李○貴所屬國之法律定之。又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其當事人有多數之國籍者,依最後取得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但依國籍法應認為中國人者,依中國之法律。」如李○貴僅具日本之單一國籍,其妻之稱姓應依日本國法律定之。如李某同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則其夫妻之稱姓應依我國民法第一千條:「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之規定,即妻僅得以其本姓冠以夫姓,但不得去己姓而從夫姓 (本部七十六年八月十三日法 (76) 律字第九四九四號函參照) ,此際,縱其妻護照上之姓氏已更易為夫姓,亦不影響上開規定之適用。從而,本件當事人得否將其於民國四十八年間在台所設本籍登記之姓名由「吳○守」更改為「李○守」,應視其夫李○貴之所屬國籍而定,此屬事實認定之範圍,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法律字第 154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7 月 20 日發布,要旨:事件之事實有牽涉外國人、外國地或兩者兼具,即有「涉外成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