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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9388 號
要旨
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乙案,我國人之婚姻成立要件固依我國民法規定,而該緬甸籍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仍應依緬甸法律規定
主旨
關於 貴部所詢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4 月 24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14446 號函。
二、我國人與外籍人士在他國結婚,其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應依其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而定,即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斷。因此,我國人與緬甸籍人士結婚者,我國人之婚姻成立要件固依我國民法規定,而該緬甸籍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仍應依緬甸法律規定。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