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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70000029 號
要旨
基於民法結婚規定改採登記婚制度,以及民眾可能有藉法院公開、莊嚴儀式,彰顯結婚意義之需求,於民法第 982 條修正施行後,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至第 63 條規範之公證結婚將配合修正為結婚儀式之公證
全文內容
一、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結婚方式之準據法為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故如外國人在我國結婚,其結婚方式得以其本國地或依我國法為據。如以我國法為據時,自應適用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
二、公證法並未對單一公證事件予以規範,僅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至第 63 條就公證結婚程序予以規定,故關於結婚之要件及效力應回歸民法之規定,自無與民法登記婚雙軌併行之問題。民法第 982 條修正施行後,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至第 63 條規範之公證結婚,因考量民法結婚規定改採登記婚制度,以及民眾可能有藉法院公開、莊嚴儀式,彰顯結婚意義之需求,將配合修正為結婚儀式之公證。於修法後,本國人或外國人均仍得請求辦理,惟民法第 982 條修正施行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