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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1900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我國人與外籍人士在他國結婚,婚姻是否有效成立,其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斷,故我國人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我國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依我國民法規定,而該緬甸籍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仍應依緬甸法律規定

主旨

貴委員代轉台灣緬甸婚姻困境陳情書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委員 97 年 8 月 6 日 97 燕字第 0350 號函。

二、本件有關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疑義,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外交部曾函詢本部,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5 月1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9388 號函復略以:「我國人與外籍人士在他國結婚,其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應依其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而定,即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斷。因此,我國人與緬甸籍人士結婚者,我國人之婚姻成立要件固依我國民法規定,而該緬甸籍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仍應依緬甸法律規定。」在案。本部另無補充意見。

正本

立法院盧委員○○

副本

內政部(兼復貴部 97 年 8 月 13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26683 號函)、本部秘書室(國會聯絡組)、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1900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關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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