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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479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結婚效力要件應依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定,而緬甸籍人和我國人為結婚登記之效力,應分別依我國民法及緬甸法律為認定依據

主旨

關於田○○先生與緬甸籍人士結婚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7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07193 號函。

二、有關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疑義,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外交部曾函詢本部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5 月 1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9388 號函復略以:「我國人與外籍人士在他國結婚,其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應依其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而定,即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斷。因此,我國人與緬甸籍人士結婚者,我國人之婚姻成立要件固依我國民法規定,而該緬甸籍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仍應依緬甸法律規定。」在案。來函所詢疑義,仍請貴部參考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釋意見酌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7002479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發布,要旨:結婚效力要件應依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定,而緬甸籍人和我國人為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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