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4799 號
要旨
結婚效力要件應依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定,而緬甸籍人和我國人為結婚登記之效力,應分別依我國民法及緬甸法律為認定依據
主旨
關於田○○先生與緬甸籍人士結婚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7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07193 號函。
二、有關我國人士與緬甸籍人士結婚效力疑義,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外交部曾函詢本部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5 月 1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09388 號函復略以:「我國人與外籍人士在他國結婚,其婚姻是否有效成立,應依其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是否符合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而定,即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來判斷。因此,我國人與緬甸籍人士結婚者,我國人之婚姻成立要件固依我國民法規定,而該緬甸籍人之婚姻成立要件,仍應依緬甸法律規定。」在案。來函所詢疑義,仍請貴部參考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釋意見酌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