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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36682 號
要旨
有關民法第 1065 條規定適用疑義
主旨
有關蔡○○先生持憑DNA親子鑑定證明書等證件申報其與泰國籍女子拍○○女士所生女之出生登記,涉及民法第 1065 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09 月 19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13801 號函。
二、查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蔡君欲認領之女係泰國籍拍○○女士與同國籍 Mr.Bo○○ng Bo○○ai 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所生之女,該女之身分,依揭規定應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泰國法律。設該女依泰國民法規定,為拍○○女士與 Mr.Bo○○ng Bo○○ai 之婚生子女或推定之婚生子女,縱使符合我國民法認領規定之要件,其生父亦不得遽予認領。惟有學者認為夫妻已無同居狀態而妻顯然無法自夫受胎者,應可構成婚生推定之例外而有「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理論之適用(本部 90 年 1 月 12 日法 90 律決字第 049161 號函參照)。本件仍應視實際情形,建請當事人依法提起否認之訴或依學者意見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戶政機關尚不得僅憑蔡君檢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及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文件准依民法第1065 條第 1 項「視為認領」之規定登記為婚生子女。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95 年 2 月 9 日 法律字第 0950000732號函,與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3473 號判例及 75 年台上字第 2071號判例意旨不符之部分,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