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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6399 號
要旨
盧先生認領之雙生女兒,係在美國與美國籍女士所生,其母之夫亦為美國人,該雙生女兒之身分,應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即美國法律,依美國法律規定,已認定盧先生為該雙生女兒之父及惟一親屬,無須提起否認之訴
主旨
關於盧先生辦理其雙生女兒認領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7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15431 號函。
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如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夫之本國法。」本件依來函所述,盧先生欲認領之雙生女兒,係在美國與美國籍某女士經由匿名卵子人工受孕所生,其母之夫亦為美國人,該雙生女兒之身分,依前揭規定,應依出生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即美國法律,且美國賓州阿利根尼縣民事訴訟法院裁定,依美國法律規定,已認定盧先生為該雙生女兒之父及惟一親屬,故貴部來函所提「本案似無再提起否認之訴之必要」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