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律決字第 14453 號
要旨
徐美○提起其與荷籍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之否認之訴,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縱法院審理時未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亦屬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提起再審之訴問題
全文內容
按法院為之判決,已不得以上訴方法請求廢棄或變更時,稱為判決確定,確定之終局判決雖仍得以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 或撤銷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聲請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原確定判決,但不能阻斷原確定判決之確定力 (王甲乙等著「民事訴訟法要論」第三一五頁以下;姚瑞光著「民事訴訟法論」第四四○頁以下參照) 。本件徐美○提起其與荷籍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子女之否認之訴,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縱法院審理時未參考「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亦屬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提起再審之訴問題。復查當事人依「戶籍法」之規定申報出生登記乃行政事項,當事人如就私法上權益有所爭議時,應循司法途徑救濟之,戶政機關就此部分,似無實質審查權,是以當事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出生登記,自應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