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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0458 號
要旨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其立法原意乃以認領係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身份關係,其結果影響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雙方之權義甚鉅,不能僅適用一方當事人之本國法,因而規定認領成立要件,應依各該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以期雙方之利益,可以兼顧 (參考「司法專刊」第二十一期刊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草案說明書」) 。故外國人欲認領具有我國國籍之非婚生子女,其認領成立要件須符合其本國法律及我國法律之規定,始為有效。若僅具備一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而欠缺他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者,其認領仍不能有效成立 (參照陳顧遠著「國際私法本論」下冊第一七四頁)。至於認領成立後所生之效力,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全文內容
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其立法原意乃以認領係確定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身分關係,其結果影響認領人與認領人雙方之權益甚鉅,不能僅適用一方當事人之本國法,因而規定認領成立要件,應依各該認領人與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以期雙方之利益,可以兼顧。故外國人欲認領具有我國國籍之非婚生子女,其認領成立要件須符合其本國法律及我國法律之規定,始為有效。若僅具備一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而欠缺他方當事人本國法所定之要件者,其認領仍不能有效成立 (參照陳顧遠著「國際私法本論」下冊第一七四頁) 。至於認領成立後所生之效力,則依認領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