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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字第 17030 號
要旨
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既不能確定該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自無從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同認領,亦無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可能
全文內容
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惟查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認領或視為認領,其被認領者,須為非婚生子,始克當之。生母身分不明之子女,既不能確定該子女是否為「非婚生子女」,自無從依該條項規定盡認領或視同認領 (本部八十三七月十四日法八三律一五○一九號函引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八三) 秘台廳民一字第○八九七○號函參照) ,亦無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可能。本件本國籍男子王○○與泰國女子李○○同居所生之子,固具泰國國籍,惟於該泰國女子身分未明 (婚姻狀況未明) 之前,既不能確定是否為「非婚生子女」,王○○君自無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同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