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65 條(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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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任意認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即可
minnie10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認領 非婚生➡️婚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任意認領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其經生父「撫育」(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為實際上撫養之事實,不限於教養)者,🌂視為認領。
擬制認領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生母有分娩之事實而當然與其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任意認領:1065第一項
2.擬制認領:1065第一項後半段
3.強制認領:1067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有父子關係)。
1️⃣任意認領:無須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並且是不要式行為,僅須符合認領的實質要件,認領就會發生效力。實質條件-認領人必須與被認領人確實有血緣關係。
2️⃣強制認領:1067條
撫育: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是否曾與生母同居,僅需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為實際上撫養之事實即可。
視為認養(擬制認養):乃因有撫育之事實而視為將非婚生子女予以認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