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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5 條(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innie100
6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認領 非婚生➡️婚生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任意認領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其經生父「撫育」(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為實際上撫養之事實,不限於教養)者,🌂視為認領。 擬制認領 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II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生母有分娩之事實而當然與其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
kagame430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任意認領:1065第一項 2.擬制認領:1065第一項後半段 3.強制認領:1067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認領: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為自己之親生子女(有父子關係)。 1️⃣任意認領:無須有相對人的單方行為,並且是不要式行為,僅須符合認領的實質要件,認領就會發生效力。實質條件-認領人必須與被認領人確實有血緣關係。 2️⃣強制認領:1067條 撫育: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是否曾與生母同居,僅需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意思為實際上撫養之事實即可。 視為認養(擬制認養):乃因有撫育之事實而視為將非婚生子女予以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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