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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65 條(認領之效力(一)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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